法規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113.08.21)
壹、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由臺灣證券交易所統一賦予,包括下列有
價證券:
一、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對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
櫃板之股票,給予四位數字股票代號,公開發行時,沿用創櫃板之股
票代號。終止登錄創櫃板且未申請公開發行者,其股票代號得重複編
給其他股票使用。
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原則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新申請時給號,
未來若有更改產業類別或市場別變更,則依一碼到底原則,代號不予
更動。
三、上市、上櫃股票:
(一)國內發行公司上市、上櫃股票:沿用公開發行時賦予之代號。
(二)外國企業來台第一或第二上市、上櫃股票:編碼原則與公開發行公
司股票編碼方式相同。
(三)創新板上市或第一上市股票:編碼原則與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方
式相同,或沿用公開發行時賦予之代號。
四、興櫃股票:
(一)國內發行公司:編碼原則與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方式相同,或沿
用公開發行時賦予之代號。
(二)外國企業來台登錄興櫃股票:編碼原則與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方
式相同。
五、轉換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一至二位流水碼
1-99(可重複使用)。
六、交換公司債或交換金融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二
位流水碼 01-09(可重複使用)。
七、特別股:
(一)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A-Y。
(二)可交換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Z,第六碼為 1-9。
八、認股權憑證: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為 1-9。
九、附認股權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為
英文字母 A-C。
十、附認股權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為
英文字母 D-L。
十一、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
字母 F,第六碼為 1-9。
十二、認購(售)權證:
(一)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四位
流水編號。
(二)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
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P、U 及 T。
(三)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
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F。
(四)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
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Q。
(五)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前二
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C。
(六)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前二
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B。
(七)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
: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X。
(八)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可展延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
: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Y。
(九)認購(售)權證之代號,得重複使用。
(十)以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準用第一
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九款編碼原則。
十三、受益憑證及存託憑證等金融商品:
(一)證券投資信託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及存託憑證:前二碼為數字,
後加四位流水編號。
(二)以存託憑證為轉換或履行標的之公司債:
1.可轉換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
文字母 C,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9。
2.附認股權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
英文字母 G,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D-L。
3.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
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字母 F,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
-9。
4.認股權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
字母 G,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9。
(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四
碼流水編號。以下類別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1.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
母 K;槓桿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L 、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M;反向型指數股票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R、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
英文字母 S。
2.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B、以外
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C;槓桿型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及反向型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英文字母編碼準用第一目編
碼原則。
(四)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
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U、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V ;槓桿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及反向型指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英文字母編碼準
用第三款第一目編碼原則。
十四、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
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S。
十五、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P。
十六、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T。
十七、指數投資證券(簡稱 ETN)前二碼為數字,後加四碼流水編碼:
(一)槓桿型: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L 。
(二)反向型: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R 。
(三)追蹤債券指數者: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第六碼為
英文字母 B。如為槓桿型、反向型,第六碼英文字母編碼,準用
第一款、第二款編碼原則。
(四)期權策略型: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第六碼為英文
字母 S。
十八、普通公司債及分割公司債:英文字母 B 加五位文數字。普通公司
債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公司債
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別。
十九、政府公債、交換公債及分割公債:
(一)政府公債及交換公債部分為:
1.中央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 A 後加五位數字(二碼年度別+一
碼債券別+二碼期別)。
2.地方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 H 後加五碼英數字(一碼英文字母
A :臺北市政府公債、B :高雄市政府公債、C :新北市政府
公債、D :臺中市政府公債、E :臺南市政府公債、F :桃園
市政府公債+二碼年度別+二碼期別)。
(二)分割公債部分為:一碼證券識別碼(英文字母 P 代表分割本金
公債、英文字母 I 代表分割利息公債)+二碼到期(民國)年
+一碼到期月+二碼到期日。
二十、金融債券及分割金融債券:英文字母 G 加五位文數字。金融債券
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金融債券
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別。
二十一、於國內上市、上櫃、登錄興櫃股票或公開發行之公司發行含股權
性質之外幣計價債券:
(一)轉換公司債或海外轉換公司債:四位股票代號+一碼數字 1-9
(可重複使用)+一碼英文字母 E。
(二)附認股權公司債或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四位股票代號+一碼
數字 1-9(可重複使用)+一碼英文字母 W。
二十二、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及前項以外之外幣計價債券:英文字母 F
後加五位文數字。五位文數字為三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債
券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別。
二十三、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英文字母 T 加五位文數字(二碼公司別
+二碼基金別+一碼類別)。
二十四、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簡稱 STO):
(一)分潤型虛擬通貨:前兩碼為英文字母 ST ,後加四位流水編碼
。
(二)債務型虛擬通貨:前兩碼為英文字母 ST ,後加三碼流水編碼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D。
貳、本編碼原則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