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113.03.11)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 條
本作業辦法依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證券承銷商輔導本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創新板上市或外國發行人申
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應於與受輔導公司簽訂「輔導股票
上市契約」當日將「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
申報,資料異動時亦應於事實發生當日更新基本資料表中之相關資料,至
向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為止。但受輔導公司為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
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第一上市者,或為創新板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
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者,不在此限。
證券承銷商輔導本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創新板上市,應於送件申請
上市日前二個月起,每月十日前,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申報上月份「財務
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至向本公司送件申請股票上市為止。但受輔導公
司為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或為創新板公司申
請改列為上市公司者,不在此限。
受輔導公司係外國發行人者,證券承銷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受託輔
導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紀錄表」,以網際網路
連線方式申報上月份輔導進度及內容。但受輔導公司為在櫃檯買賣中心上
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或為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
第一上市公司者,不在此限。如發現受輔導公司有第四條所稱財務業務重
大異常情事,於申報上開紀錄表時,並應敘明後續追蹤情形及處理方式。
於受輔導公司向本公司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之日前二
個月起,應以前項「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取代「受託輔導外國發行
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紀錄表」。另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
式申報辦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輔導人員之資
格條件,遇有人員異動或資料變更時,並應即時更新。
證券承銷商輔導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創新板
第一上市,欲豁免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一第五項所
訂由主辦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
六個月之規定者,應就前二項「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重大事件(四
)所列項目加強評估。
第 3 條
證券承銷商與受輔導公司暫停或終止輔導契約時,應於當日將暫停或終止
輔導之原因,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更新基本資料表中之相關資料。
第 4 條
證券承銷商如發現受輔導公司之財務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者,應即將該重
大異常情事及其對該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更新基本資
料表中之相關資料,直到改善為止。
第 5 條
證券承銷商應確實執行本作業辦法並按時申報,相關資料如有錯誤、遺漏
或虛偽不實者,均由該證券承銷商負責;如經本公司發現有上開缺失情事
時,應洽請證券承銷商立即改善,另視個案實際情況,以書面通知改善,
並依本公司「就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 6 條
本作業辦法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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