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內部控制重點(095.03.02)
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 (以下簡稱本
項業務) ,其內部控制制度應至少涵蓋下列作業手續、權責劃分、帳戶管
理及其他有關重點內容:
一、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證交所) 審查合格後,始得辦理,並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經
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作業要點」 (以下
簡稱代理業務作業要點) 、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
理。
二、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將相關權責劃分訂於分層負責規定中。
三、委託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之客戶,以已開立受託買賣帳戶者為限。
四、客戶為自然人者,向證券商申請辦理本項業務時,應親持國民身分證
正本,當場簽具權益契約書,並檢附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客戶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親持本人及客戶之身分證正本,辦理前項申請手續,如客戶尚未領取
身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代之;監護人並應檢附具監護權
之證明文件。
客戶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
分證正本、法人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
本,辦理第一項申請手續。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卡影本、授權書
正本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
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
五、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與客戶簽訂之權益契約書,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所訂契約書範本,載明代理業務作業要點規定之契約書內
容事項,由證券商、客戶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銀行或公債附買回交
易商簽訂,並確實執行。
六、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以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結餘款項撥付
於證券商交割專戶,尚未撥付至客戶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
立之存款帳戶前,依客戶指示代理執行資金當日轉撥者為限,客戶交
割結餘款項應於當日撥轉完成不得留置,並不得以客戶或證券商名義
另行開立帳戶。
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其資金撥轉額度由證券商自行訂定。
七、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對轉撥至相關帳戶業務之款項運用,限定為主
管機關核定之公債附買回交易、貨幣市場基金及債券型基金-類貨幣
市場基金,不得移作他用,資金移轉皆應以帳戶間撥轉為之。上開帳
戶間資金移轉,應經本項業務權責主管核准,或經其審核並呈奉核定
後,方得辦理。
八、證券商代理客戶承作公債附買回交易時,應由客戶與交易對手簽訂附
條件買賣總契約,有關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證券商代理客戶承作之
授權書及證券商代理客戶承作公債附買回交易規範,應依代理業務作
業要點及主管機關核定事項辦理。
九、證券商代理客戶為貨幣市場基金及債券型基金-類貨幣市場基金之投
資,如需於申購、買回及轉換之申請文件中以權益契約書之證券商印
鑑取代客戶印鑑,應取得客戶之授權,證券商並應訂定交易確認憑證
之保管方式。
十、證券商應依客戶別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款項
撥轉情形。
證券商應依前項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交易紀
錄且未經客戶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應與客戶簽具同意書,同意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
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
人資料。
十一、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均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並應逐日編
製下列表報:
一、營業日報表及餘額彙總表。
二、收付及運用明細表。
十二、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得向客戶收取手續費,其費率由證券商自行訂
定。
十三、客戶連續三年以上無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即終止代理業務並通知
客戶;客戶如需終止該項業務,應填具「終止代理業務申請書」辦
理。
客戶受託買賣帳戶經註銷者,權益契約書於投資標的經到期、解約
、買回後當然終止。
十四、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之內部稽核作業,應至少每月查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