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申請辦理特定業務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審查評估標準(113.01.1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 條
為辦理證券商申請特定業務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審查評估作業,特訂定
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業務,指證券商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管理辦
法」或「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辦理之各該
項業務。
本標準所稱查核,包括對證券商總公司與分公司之例行查核、選案查核及
專案查核(均含實地及書面查核);所稱證券商內部稽核作業,包括證券
商分公司自行查核作業。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證券商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紀錄良好及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指證券商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年經本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
    櫃檯中心)查核,其任一次受查之內部控制評核扣分,未有扣二十五
    分以上情事者;最近一年未受查之證券商,其最近一次受查之內部控
    制評核扣分,未有扣二十五分以上情事者。
二、最近一年經本公司及櫃檯中心例行查核,其內部稽核作業平均分數達
    七十五分以上者;最近一年未受查之證券商,其最近一次例行查核之
    內部稽核作業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
第 4 條
證券商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各該業務,檢具申請書件送本公司後
,本公司依前條標準審查評估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紀錄是否良好及內部
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證券商因不符合前條第一款標準而未經核准辦理特定業務,經改善再次申
請者,如造成其原申請案未經核准之處置尚未逾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本公司得評定該證券商符合前條第一款標準:
一、證券商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
    ,委託會計師至少就造成其原申請案未經核准之處置缺失部分,專案
    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無保留結論及承作所申請特定業務之內部
    控制制度係屬健全有效之審查報告。
二、證券商出具造成其原申請案未經核准之處置缺失已改善之聲明書、改
    善過程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經本公司審酌認已顯示該等缺失業經改
    善。
證券商因不符合前條第二款標準而未經核准辦理特定業務,經改善再次申
請者,如造成其原申請案未經核准之例行查核尚未逾一年時,本公司得請
該證券商檢送最近一次督導查核全部分公司之內部稽核作業分數,如全部
達七十五分以上時,本公司得對該證券商之總公司或分公司之內部稽核作
業,任選一家予以查核,並得以該次查核內部稽核作業得分作為前條第二
款審定分數。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查核證券商總公司或分公司之內部稽核作業,於同一證
券商同一特定業務以一次為限。
第 5 條
本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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