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會計處理(098.08.12)
壹、會計作業原則
一、依據
本會計處理係針對「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三章「其
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暨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所稱之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予以規範。
二、出借券源
證券商辦理其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券源有三(依據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22 條),包括自有有價證券、自證券交易
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取得之
融資買進擔保證券三種。其中自有有價證券(包含自營商、承銷商持
有之營業證券與經紀商投資之有價證券)辦理出借時,應將原帳列科
目轉列為「借出證券」,評價日應依公平價值評價,評價損益依其未
出借前原始帳列評價損益科目列帳。至後兩類出借券源,如證券商自
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時,並未入帳(僅作備忘分錄,借券證券商
於賣出借入有價證券時,方認列「應付借券」),另融資融券業務取
得之融資買進擔保證券,屬客戶繳入之擔保品性質,亦未認列為證券
商之資產(惟仍須依客戶別分別設帳控管),故該兩類券源之出借撥
轉,係在證券商業務報表中表達,未帳列會計帳。
三、擔保品
證券商辦理其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取得之擔保品(依據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25 條),如為有價證券者,不須入帳,但
須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9 條,依每一客戶分別設
帳,並逐筆登載擔保品相關交易事項;如屬現金擔保品者,認列為「
借券存入保證金」之流動負債科目。借券人以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時
,須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情形;如屬現金擔保品者
,認列為「借券存出保證金」之流動資產科目。現金擔保品應依應計
基礎認列利息支出(收入)。
四、借券收入、服務手續費及違約金
證券商辦理其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收取之借券收入及服務手續費認
列為「借券收入」。另證券商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33 條第 2 項,向借券人收取之違約金,帳列「其他營業外收入-
其他」。
五、借券人借入證券出售及還券
借券人借入有價證券時,僅作備忘分錄。出售時,按出售價格認列為
「應付借券」,評價日依借入有價證券公平價值評價,差額認列為「
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評價利益(損失)」。借券人於市場買回借入
之有價證券,帳列「營業證券」;於實際返還有價證券時,認列「借
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回補利益(損失)」。證券商以自有有價證券辦
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人返還有價證券時,沖銷「出借證券」
,並將該有價證券轉回原始帳列科目。
六、借券人追繳擔保品
當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價值不足,證券商通知補繳差額以增加擔保品
整體價值時,與會計作業原則三之處理方式相同。採現金方式補繳差
額與現金擔保品之會計處理方式相同;採有價證券方式補繳差額,即
依客戶別分別設帳,並逐筆登載擔保品相關交易事項。
七、借貸期間股息紅利之權益補償
融資戶融資買入之股票,就供為融券戶融券之部分,如遇發行公司因
配股配息及股東常會等有停止過戶之情事,融券戶依規定必須還券了
結,以便融資戶辦理過戶;故證券商如以融資買進券源作為出借券源
者,證券商應自行調度提早要求借券人還券、向借券中心借券或以自
有證券歸還給融資戶,以便融資戶辦理過戶,不致有須權益補償予融
資戶或有新股認購權利而融資戶無法行使權利之情事。
惟因辦理有價證券出借之證券商採借券或以自有券方式歸還融資戶,
借券人權益補償予有價證券出借之證券商,該出借證券商入帳之分錄
應回歸其出借券源為向借券中心借券或屬自有券而採不同處理模式。
如為自有券之權益補償,則認列為股利收入或出售有價證券收入;如
為向借券中心借券之權益補償,因出借證券商同時為借券中心之借券
人,該權益補償尚須返還予借券中心出借人,故屬代收代付性質。
八、借貸期間之新股認購權利
【出借人】
證券商出借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具發行新股認購權利且證券商欲認購
時,證券商應按約定於認購期限屆滿前,將認購價款交付客戶,同時
借記:應收股票,貸記:銀行存款。
【借券人】
借券人於出借人新股認購權利繳款日,僅記錄現金增資款之代收代付
;若借券人已將所借股票出售,且借券人於出借人繳款當日即於市場
買回約當現金增資股數,則以當日實際買回價格貸記:應付借券,其
與認購價格之差額列為「借券交易損失」;若借券人未於出借人繳款
當日於市場買回約當現金增資股數,則以出借人繳款日當日收盤價貸
記:應付借券,其與認購價格之差額列為「借券交易損失」,屆實際
於市場買回約當現金增資股數之購入價格與上開繳款當日收盤價之差
額,認列為「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回補損失(利益)」。
貳、財務報表列示表達
1.資產負債表
┌────────────┬───────────┬┬──┐
│科目 │說明 ││金額│
├────────────┼───────────┼┼──┤
│流動資產 │ ││ │
├────────────┼───────────┼┼──┤
│ 借券存出保證金 │原有科目 101460 借券保││XXX │
│ │證金,修改科目中文名稱││ │
├────────────┼───────────┼┼──┤
│ 借出證券1 │新增科目 101043 ,為「││XXX │
│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流動││ │
│ │」的子目 ││ │
├────────────┼───────────┼┼──┤
│ 借出證券評價調整 │新增科目 101044 ││XXX │
├────────────┼───────────┼┼──┤
│ 其他金融資產- 流動- │原有科目 101790 ,如:││XXX │
│ 其他 │「應收股票股利」、「應││ │
│ │收股票」,請券商自設子││ │
│ │目 ││ │
├────────────┼───────────┼┼──┤
│流動負債 │ ││ │
├────────────┼───────────┼┼──┤
│ 其他金融負債- 流動- │原有科目 201989 ,如:││XXX │
│ 其他 │「應付代收股票股利」,││ │
│ │請券商自設子目 ││ │
├────────────┼───────────┼┼──┤
│ 借券存入保證金 │新增科目 201340 ││XXX │
├────────────┼───────────┼┼──┤
│ 應付借券- 避險 │原有科目 201420 ││XXX │
│ (非避險) │ (201450) ││ │
├────────────┼───────────┼┼──┤
│ 應付借券- 避險評價 │原有科目 201440 ││XXX │
│ 調整(非避險) │ (201470) ││ │
└────────────┴───────────┴┴──┘
1 「借出證券」科目,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流動」的子目,視
其適用之格式為格式一(為營業證券)或格式三(其他有價證券
),則知其係屬「營業證券」或「自有資金投資」範疇,便以控
管相關限額。
2.損益表
┌────────────┬───────────┬┬──┐
│科目 │說明 ││金額│
├────────────┼───────────┼┼──┤
│利益與收入類 │ ││ │
├────────────┼───────────┼┼──┤
│ 借券收入 │新增科目 403000 ,為出││XXX │
│ │借人向借券人收取之借券││ │
│ │收入及借券服務手續費收││ │
│ │入 ││ │
├────────────┼───────────┼┼──┤
│ 利息收入 │現有科目 421200 ,借券││XXX │
│ │人認列 ││ │
├────────────┼───────────┼┼──┤
│ 其他營業外收入- 其他 │現有科目 440999 ,向借││XXX │
│ │券人收取之違約金 ││ │
├────────────┼───────────┼┼──┤
│ 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 │現有科目 421600 ,借券││XXX │
│ 回補利益 │人認列 ││ │
├────────────┼───────────┼┼──┤
│ 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 │現有科目 421610 ,借券││XXX │
│ 評價利益 │人認列 ││ │
├────────────┼───────────┼┼──┤
│損失與費用類 │ ││ │
├────────────┼───────────┼┼──┤
│ 借券費用 │現有科目 530330 ,借券││XXX │
│ │人支付給出借人,包含借││ │
│ │券費及手續費 ││ │
├────────────┼───────────┼┼──┤
│ 借券交易損失 │新增科目 521620 ,借券││XXX │
│ │人借入股票已出售時,因││ │
│ │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
│ │,借券人依權值認列損失││ │
│ │,或新股認購權利繳款當││ │
│ │日之價格超過認購價之部││ │
│ │分 ││ │
├────────────┼───────────┼┼──┤
│ 利息支出 │現有科目 521200 ,出借││XXX │
│ │人認列 ││ │
├────────────┼───────────┼┼──┤
│ 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 │現有科目 521600 ,借券││XXX │
│ 回補損失 │人認列 ││ │
├────────────┼───────────┼┼──┤
│ 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 │現有科目 521610 ,借券││XXX │
│ 評價損失 │人認列 ││ │
└────────────┴───────────┴┴──┘
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會計處理分錄
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以其他證券商為對象。亦即欲借券
之證券商不可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進行借入有價證券,
故以下會計處理分錄借券人與出借人兩造不可皆為證券商;借券證券
商僅可向借券中心借入,惟為便利說明,以下會計處理借券人與出借
人皆以證券商列示。
1.一般狀況
┌──────┬───────────┬─────────┐
│入帳時點 │出借人 │借券人 │
├──────┼───────────┼─────────┤
│1.辦理其他有│1.有價證券擔保品 │1.有價證券擔保品 │
│ 價證券借貸│ 不須入帳,但須依證券│ 須於財務報表附註│
│ 業務之證券│ 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 揭露有價證券供作│
│ 商向借券客│ 作辦法第 9 條依客戶│ 擔保情形 │
│ 戶收取擔保│ 別設帳,並逐筆登載擔│ │
│ 品 │ 保品相關交易事項 │ │
│ │2.現金擔保品 │2.現金擔保品 │
│ │ 借:銀行存款 │ 借:借券存出保證│
│ │ 貸:借券存入保證金│ 金 │
│ │ │ 貸:銀行存款 │
├──────┼───────────┼─────────┤
│2.出借人出借│1.以融資買進擔保證券、│作備忘分錄 │
│ 股票 │ 或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 │
│ │ 統借入之有價證券辦理│ │
│ │ 出借: │ │
│ │ 僅在證券商業務報表中│ │
│ │ 表達,未帳列會計帳 │ │
│ │ │ │
│ │2.以自有券出借 │ │
│ │ 借:借出證券 │ │
│ │ 貸:營業證券- 自營│ │
│ │ (承銷) │ │
│ │ 或貸:經紀商投資有價│ │
│ │ 證券 │ │
├──────┼───────────┼─────────┤
│3.借券人將所│無 │T 日 │
│ 借股票出售│ │借:營業證券 │
│ │ │ 貸:應付借券- 避│
│ │ │ 險(非避險)│
│ │ │ │
│ │ │T+2 日 │
│ │ │借:銀行存款 │
│ │ │ 貸:營業證券 │
├──────┼───────────┼─────────┤
│4.月底及資產│ │ │
│ 負債表日 │ │ │
│ 1.出借人須│1.以評價利益為例: │1.以評價損失為例 │
│ 對借出證│ 借:借出證券評價調整│ 借:借券及附賣回│
│ 券評價,│ 貸:營業證券評價利│ 債券融券評價│
│ 借券人須│ 益- 自營(承銷│ 損失 │
│ 對應付借│ ) │ 貸:應付借券- │
│ 券評價 │ 或貸:經紀商投資有價│ 避險(非避│
│ │ 證券評價利益 │ 險)評價調│
│ │(次月初可將評價分錄迴│ 整 │
│ │ 轉) │(次月初可將評價分│
│ │ │ 錄迴轉) │
│ │ │ │
│ 2.估列借券│2.估列借券收入 │2.估列借券費用 │
│ 費用(收│ 借:應收帳款 │ 借:借券費用 │
│ 入) │ 貸:借券收入 │ 貸:應付帳款 │
│ │ │ │
│ 3.估列利息│3.估列利息費用 │3.估列利息收入 │
│ 費用(收│ 借:利息支出 │ 借:其他應收款- │
│ 入) │ 貸:其他應付款- 非│ 非關係人 │
│ │ 關係人 │ 貸:利息收入 │
├──────┼───────────┼─────────┤
│5.借券人有價│1.有價證券擔保品 │1.有價證券擔保品 │
│ 證券借貸帳│ 不須入帳,但須依證券│ 須於財務報表附註│
│ 戶整戶擔保│ 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 揭露有價證券供作│
│ 比率低於擔│ 作辦法第 9 條依客戶│ 擔保情形 │
│ 保維持率,│ 別設帳,並逐筆登載擔│ │
│ 被通知補繳│ 保品相關交易事項 │ │
│ 借券擔保品│2.現金擔保品 │2.現金擔保品 │
│ 差額 │ 借:銀行存款 │ 借:借券存出保證│
│ │ 貸:借券存入保證金│ 金 │
│ │ │ 貸:銀行存款 │
├──────┼───────────┼─────────┤
│6.借券人將所│- │借:營業證券 │
│ 借股票回補│ │ 貸:銀行存款 │
├──────┼───────────┼─────────┤
│7.借券人將所│ 借:營業證券- 自營(│借:應付借券- 避險│
│ 借之股票返│ 承銷) │ (非避險) │
│ 還出借人 │或借: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借:借券及附賣回債│
│ │ 券 │ 券融券回補損失│
│ │ 貸:借出證券 │ 貸:營業證券 │
│ │ │ 貸:借券及附賣回│
│ │ │ 債券融券回補│
│ │ │ 利益 │
├──────┼───────────┼─────────┤
│8.支付借券相│借:銀行存款 │借:借券費用 │
│ 關費用 │ 貸:借券收入 │ 應付帳款 │
│ │ 貸:應收帳款 │ 貸:銀行存款 │
├──────┼───────────┼─────────┤
│9.出借人返還│1.有價證券擔保品 │ │
│ 借券人保證│ 不須入帳,但須依證券│ │
│ 金及支付現│ 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 │
│ 金擔保品利│ 作辦法第 9 條依客戶│ │
│ 息 │ 別設帳,並逐筆登載擔│ │
│ │ 保品相關交易事項 │ │
│ │ │ │
│ │2.現金擔保品 │現金擔保品 │
│ │ 借:借券存入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
│ │ 借:利息支出 │ 貸:借券存出保證│
│ │ 借:其他應付款- 非關│ 金 │
│ │ 係人 │ 貸:利息收入 │
│ │ 貸:銀行存款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2.權益補償與新股認購權利
┌──────┬───────────┬─────────┐
│入帳時點 │出借人 │借券人 │
├──────┼───────────┼─────────┤
│1.現金股利 │A.以證券商自有券辦理出│借:其他應收款- 非│
│ │ 借 │ 關係人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貸:代收款項 │
│ │ 係人 │借:銀行存款 │
│ │ 貸:股利收入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借:銀行存款 │借:代收款項 │
│ │ 貸:其他應收款- │ 貸:銀行存款 │
│ │ 非關係人 │ │
│ │ │ │
│ │※借券人借入股票已出售│※借入股票已出售部│
│ │ 部分 │ 分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係人 │ 貸:其他應付│
│ │ 貸:出售證券收入│ 款- 非關│
│ │ │ 係人 │
│ │ 借:銀行存款 │ 借:其他應付款- │
│ │ 貸:其他應收款- │ 非關係人 │
│ │ 非關係人 │ 貸:銀行存款│
│ │ │ │
│ │B.以向借券中心借入之券│ │
│ │ 源辦理出借 │ │
│ │ (借券人返還證券商,│ │
│ │ 證券商再返還借券中心│ │
│ │ 出借人) │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
│ │ 係人 │ │
│ │ 貸:代收款項 │ │
│ │ 借:銀行存款 │ │
│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 │ 借:代收款項 │ │
│ │ 貸:銀行存款 │ │
├──────┼───────────┼─────────┤
│2.股票股利 │A.以證券商自有券辦理出│ │
│ │ 借 │ │
│ │1.出借人選擇返還股票 │1.出借人選擇返還股│
│ │ 出借人註記增加股數,│ 票 │
│ │ 單位成本降低,反應在│ 作備忘分錄,註記│
│ │ 未來實際出售時的單位│ 將收到股票股利股│
│ │ 成本上 │ 數 │
│ │ │ 確認已收到股票股│
│ │ │ 利之股數 │
│ │ │ 作備忘分錄,返還│
│ │ │ 股票股利股數予出│
│ │ │ 借人 │
│ │ │ │
│ │2.出借人選擇返還現金 │2.出借人選擇返還現│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金 │
│ │ 係人 │ 借:應收股票股利│
│ │ 貸:出售證券收入│ 貸:其他應付│
│ │ 3 │ 款- 非關│
│ │ 借:銀行存款 │ 係人 │
│ │ 貸:其他應收款- │ 借:營業證券 │
│ │ 非關係人 │ 貸:應收股票│
│ │ │ 股利 │
│ │ │ 借:其他應付款- │
│ │ │ 非關係人 │
│ │ │ 貸:銀行存款│
│ │ │ │
│ │※借券人借入股票已出售│ ※借入股票已出售│
│ │ 部分 │ 部分 │
│ │1.出借人選擇返還股票 │ 1.出借人選擇返還│
│ │ 出借人註記增加股數,│ 股票 │
│ │ 單位成本降低,反應在│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未來實際出售時的單位│ 貸:應付借券│
│ │ 成本上 │ 借:營業證券 │
│ │ │ 貸:銀行存款│
│ │ │ 借:應付借券 │
│ │ │ 借:借券及附賣回│
│ │ │ 債券融券回補│
│ │ │ 損失 │
│ │ │ 貸:營業證券│
│ │ │ 貸:借券及附│
│ │ │ 賣回債券│
│ │ │ 融券回補│
│ │ │ 利益 │
│ │ │ │
│ │2.出借人選擇返還現金,│ 2.出借人選擇返還│
│ │ 以股票除權參考價認列│ 現金 │
│ │ 可收取款項,並貸記出│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售證券收入 │ 貸:其他應付│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係│ 款- 非關│
│ │ 人 │ 係人 │
│ │ 貸:出售證券收入 │ 借:其他應付款- │
│ │借:銀行存款 │ 非關係人 │
│ │ 貸:其他應收款- 非│ 貸:銀行存款│
│ │ 關係人 │ │
│ │ │ │
│ │B.以向借券中心借入之券│ │
│ │ 源辦理出借 │ │
│ │ 1.借券中心出借人選擇│ │
│ │ 返還股票 │ │
│ │ (借券人返還證券商│ │
│ │ ,證券商再返還借券│ │
│ │ 中心出借人) │ │
│ │ 係在證券商業務報表│ │
│ │ 中表達,未帳列會計│ │
│ │ 帳 │ │
│ │ │ │
│ │ 2.借券中心出借人選擇│ │
│ │ 返還現金 │ │
│ │ (借券人返還證券商│ │
│ │ ,證券商再返還借券│ │
│ │ 中心出借人) │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 │
│ │ 關係人 │ │
│ │ 貸:代收款項 │ │
│ │ 借:銀行存款 │ │
│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 借:代收款項 │ │
│ │ 貸:銀行存款 │ │
├──────┼───────────┼─────────┤
│3.新股認購權│A.以證券商自有券辦理出│證券商不會向另一家│
│ 利 │ 借 │證券商(或證金公司│
│ │借:應收股票5 │)借券,僅可能向借│
│ │ 貸:銀行存款 │券中心借入股票,如│
│ │借:營業證券 │借券中心出借人欲認│
│ │ 貸:應收股票 │購,出借人將款項交│
│ │B.以向借券中心借入之券│付借券人,由借券人│
│ │ 源辦理出借 │代為認購 │
│ │ (向借券中心之出借人│ │
│ │ 收取增資價款,將款項│※若借券人尚未將借│
│ │ 交付借券人,請借券人│ 入有價證券賣出 │
│ │ 代為認購) │借:銀行存款 │
│ │借:銀行存款 │ 貸:代收款項 │
│ │ 貸:代收款項 │借:代收款項 │
│ │借:代收款項 │ 貸:銀行存款 │
│ │ 貸:銀行存款 │ │
│ │ │※若借券人已將借入│
│ │ │ 有價證券賣出 │
│ │ │借:銀行存款 │
│ │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 │ 貸:應付借券 │
│ │ │借:營業證券 │
│ │ │ 貸:銀行存款 │
│ │ │借:應付借券 │
│ │ │借:借券及附賣回 │
│ │ │ 債券融券回補 │
│ │ │ 損失 │
│ │ │ 貸:營業證券 │
│ │ │ 貸:借券及附 │
│ │ │ 賣回債券 │
│ │ │ 融券回補 │
│ │ │ 利益 │
└──────┴───────────┴─────────┘
2 稅務會計之處理應依財政部 96 年 8 月 20 日以台財稅字第 0
9600210970 號令核釋有價證券借貸制度課稅規定,權益補償之
課稅原則如下:當權息由借券人領取時:免課借券人所得稅(為
代收轉付性質)。出借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屬
股利所得;其取得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計算超過面額部分
,為出借人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享有免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當權息由借、貸雙方以外第三人領取時:視同借券人已將所借股
票出售,不具股利所得性質,借券人返還出借人的權益補償,視
為出借人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並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3 有關稅務會計之處理,當權息由借券人領取時,出借人收取借券
人有價證券權益改以現金方式之補償,以股票面額認列股利收入
,股票除權參考價扣除股票面額之餘額貸記出售證券收入
4 「應收股票股利」、「應付代收股票股利」分別列為「 101790
其他金融資產- 流動- 其他」、「 201989 其他金融負債- 流動
- 其他」之子項,請券商自設子目
5 「應收股票」為「 101790 其他金融資產- 流動- 其他」之子項
,請券商自設子目
3.借券人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32 條情事,辦理其
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出借當事人)應處分各該筆借交易
之擔保品或為必要之買回處理
┌───────┬────────────┬───────┐
│入帳時點 │出借人 │說明 │
├───────┼────────────┼───────┤
│1-1 借券人原交│借:借券存入保證金 │現金擔保品買券│
│ 付現金擔保│ 貸:銀行存款(註:買│後尚有剩餘可退│
│ 品,辦理必│ 券價款) │客戶 │
│ 要之買回有│ 貸:其他應付款- 非關│ │
│ 價證券處理│ 係人 │ │
│ │ │ │
│ │借:借券存入保證金 │現金擔保品買券│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係人│尚不足之款項,│
│ │ 貸:銀行存款(註:買│通知客戶限期補│
│ │ 券價款) │足差額 │
├───────┼────────────┼───────┤
│1-2 借券人原交│處分擔保品等有價證券撥轉│ │
│ 付有價證券│,係在證券商業務報表中表│ │
│ 擔保品,現│達,未帳列會計帳。 │ │
│ 進行處分擔│ │ │
│ 保品作業,│借:銀行存款 │處分擔保品所得│
│ 並辦理必要│ 貸:銀行存款(註:買│價款,買券後尚│
│ 之買回有價│ 券價款) │有剩餘可退客戶│
│ 證券處理 │ 貸:其他應付款- 非關│ │
│ │ 係人 │ │
│ │ │ │
│ │借:銀行存款 │處分擔保品所得│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係人│價款,買券尚不│
│ │ 貸:銀行存款(註:買│足之款項,通知│
│ │ 券價款) │客戶限期補足差│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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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還券 │1.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 │
│ │ 證券商,以向證券交易所│ │
│ │ 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
│ │ 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 │
│ │ 融券業務取得之融資買進│ │
│ │ 擔保證券兩種券源當作出│ │
│ │ 借券源時,因僅在證券商│ │
│ │ 業務報表中表達,未帳列│ │
│ │ 會計帳,故處分擔保品並│ │
│ │ 辦理買入有價證券並返還│ │
│ │ 之作業,亦僅在證券商業│ │
│ │ 務報表中表達 │ │
│ │2.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 │
│ │ 證券商以自有券出借之還│ │
│ │ 券作業 │ │
│ │借:營業證券- 自營(承銷│ │
│ │ ) │ │
│ │ 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券 │ │
│ │ 貸:借出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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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商辦理有│借:銀行存款 │ │
│ 價證券借貸操│ 貸:其他應收款- 非關│ │
│ 作辦法第 33 │ 係人 │ │
│ 條規定,借券│ 貸:其他營業外收入- │ │
│ 人未依操作辦│ 其他 │ │
│ 法第 32 條第│ │ │
│ 三項限期補足│ │ │
│ 差額者,即為│ │ │
│ 違約,出借證│ │ │
│ 券商得自違約│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就應補差│ │ │
│ 額部分按約定│ │ │
│ 借券費率 10 │ │ │
│ % 收取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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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會計釋例
【釋例一】借券客戶向證券商申請有價證券借貸
【釋例二】借貸標的證券權息(或新股認購權利)由借券人領取時(
借券人於除權息交易日前未賣出)
【釋例三】借貸標的證券權息(或新股認購權利)由第三人領取時(
借券人於除權息交易日前已賣出)
【釋例四】借券客戶應補繳擔保品不補繳
(釋例一至四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