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設置營業處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注意事項(104.01.22)
一、證券商於營業處所外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時,除應依本公司證券商及
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壹、十五規定辦理外,並應
遵守本注意事項規定。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營業處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指證券商總分支機構營
業處所及共同行銷證券櫃檯外,具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
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壹、十五規定服務項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三、證券商設置營業處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設置前五個營業日函報
本公司備查並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遷移或裁撤營業處所
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時,亦同。
四、證券商設置之營業處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除不得配置人員常駐在場
管理外,並設置專用之錄(攝)影監視系統、防盜安全設備、防止他
人窺視與使用者得察覺後方情況之設施及照明。
前項錄(攝)影監視系統所錄之錄影帶,應存放於營業處所內,保存
期限至少為一個月,且於自動化服務設備上應有向投資人明示該錄影
紀錄保存期限之文字。但交易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五、證券商及其營業處所外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場所之管理人,對於主管
機關或本公司之查核作業應充分配合,不得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
。
六、本注意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