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市場 T+2 日款券交割制度(DVP)會計處理原則(098.01.07)
一、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82 條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12 條規定辦理。
二、配合 98 年 2 月 2 日實施之證券市場 T+2 日款券交割制度(DV
P ),調整證券商受託買賣作業之會計處理(不含受託買賣興櫃股票
部分),將原於 T+1 日認列之分錄提前至 T 日認列,並保留應收
代買證券價款及應付託售證券價款會計科目之使用。
三、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3 條之規定,代徵人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具
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於證券市場 T+2 日款券交割制度(DVP )實
施後,相關之代收證交稅款最遲得於 T+3 日繳納國庫,證券商亦可
於 T+2 日提前繳納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