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市場 T+2 日款券交割制度(DVP)會計處理原則(098.01.07)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一、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82 條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12  條規定辦理。
二、配合 98 年 2  月 2  日實施之證券市場 T+2  日款券交割制度(DV
    P ),調整證券商受託買賣作業之會計處理(不含受託買賣興櫃股票
    部分),將原於 T+1  日認列之分錄提前至 T  日認列,並保留應收
    代買證券價款及應付託售證券價款會計科目之使用。
三、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3  條之規定,代徵人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具
    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於證券市場 T+2  日款券交割制度(DVP )實
    施後,相關之代收證交稅款最遲得於 T+3  日繳納國庫,證券商亦可
    於 T+2  日提前繳納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