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商委任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103.10.29)
一、證券商委任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以下簡稱證券交易輔助
人)從事「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業
務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開戶及帳戶管理
(一)證券商開戶人員於接獲證券交易輔助人傳送之證券投資人開戶文件
後,需逐項審核,經審核無誤後,將該筆資料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電腦,始完成開戶手續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開戶事宜,應依主管機關及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訂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
辦理。
(二)證券商對於證券交易輔助人開立之證券投資人帳戶資料,除應依法
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三)證券商內部稽核應每週對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開立之證券投資人帳
戶資料查核,並針對其缺失輔導,輔導內容以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確
實遵守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之規定為準。
三、證券商執行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
(一)證券商執行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等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
訂證券商受託買賣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執行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應於每日營業時間終了後
,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證券交易輔助人,並留存確認紀錄。
(三)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證券投資人委託發生錯誤時,應立即通知證券
商,證券商應依規定辦理錯帳及更正帳號之申報及處理,並將處理
結果告知證券交易輔助人。
(四)證券商之內部稽核應每週對證券交易輔助人所交付委託之業務進行
查核,並針對其缺失輔導,輔導內容以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確實遵守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定為準。
四、證券交易輔助人經營業務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與人員進出之管
制,準用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對證券商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注意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