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商受僱人員查詢客戶資料管理作業要點(100.06.24)
一、為保護個人資料,防範證券商受僱人員不當利用客戶資料,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證券商受僱人員因職務關係所獲悉客戶資料,應遵守公司對於客戶資
料之規定及限制。
三、證券商保有客戶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
項,防止客戶資料被竊取或洩露。
四、證券商各項客戶資料之建檔、傳輸及列印,其執行人姓名、職稱均應
有詳細紀錄,並由專人管理。
前項資料建檔後之異動、刪除、使用情形等,並應紀錄。
五、證券商客戶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重
要之個人資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視需要經常更新。
六、證券商應建立客戶資料檔案稽核制度,稽核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客戶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七、證券商對客戶之開戶、徵信、交易、集保等相關資料應建立調閱制度
,並依法令規定及經授權核准始得調閱外,其他人員不得調閱、影印
或列印;客戶留存之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除稽核人員查核所需外,
不得影印或列印。
八、客戶資料之調閱,申請人應填客戶資料調閱申請單,調閱日期、原因
及調閱人之姓名、職稱均應有詳細紀錄,申請單應以流水編號製作,
並由專人管理。
九、證券商錄用新進人員時,應由其填具客戶資料保密切結書。
十、證券商受僱人員異動或離職後,應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及
相關證件。
十一、本作業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