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臺灣存託憑證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106.07.25)
一、依據:
本處理原則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
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設置目的:
「臺灣存託憑證財務重點專區」(以下簡稱:本專區)係以臺灣存託
憑證(以下簡稱:TDR )為標的,將各該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
露之資訊及向本公司申報之資料予以重點彙整,以便利使用者查詢參
考,並藉以達到提醒投資人注意之效果,強化預警功能。
投資人進行投資前仍應詳閱各該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財務業務資
訊。
本專區揭露資料如有虛偽不實,由各該公司負其法律責任。
三、資訊揭露項目:
(一)基本資料:
包含:(1) 證券代號、(2) 公司名稱、(3) 每單位存託憑證
表彰原股股數、(4) 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5) 最近
期財務報告綜合損益表期間、(6) 是否經原上地國會計師查核(
核閱)及(7) 原上市地國會計師意見種類等。
(二)揭示資訊:
包含:(1) 累積盈餘/虧損、(2) 原股每股淨值、(3) TDR
每單位淨值、(4) 原股每股盈餘、(5) TDR 每單位盈餘、(6
)毛利率及(7) 純益率等。
(三)警示指標:
指標 1:變更交易方法或處以停止買賣者。
指標 2:最近期財務報告累積虧損且上市後連續三年度虧損者。
指標 3:最近期財務報告累積虧損且負債比率高於 60% 及流動比
率小於 1.0 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指標 4:最近期財務報告累積虧損且最近兩年度及最近期之營業活
動淨現金流量均為負數者。
指標 5:最近期財務報告營業收入及應收帳款週轉率分別較去年同
期衰退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營業收入及存貨
週轉率分別較去年同期衰退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三十以上
者。
指標 6:未依法指定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者。
指標 7:其他經本公司綜合考量應公布者。
(四)前項指標 1 所稱「停止買賣」,係指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
之三第七項規定而停止買賣者。
(五)各項指標之標準必要時得視實務作業或市場整體環境評估調整本專
區之相關指標,俾提醒使用者注意並提升預警效益。
四、資訊揭露方式:
(一)本專區所揭示之資訊,若符合前條指標項目時,將以紅色標記顯示
,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區別。
(二)以紅色標記顯示之指標資訊,若符合下列情事者,將不再以紅色標
記顯示:
指標 1:變更交易方法或處以停止買賣之原因消除者。
指標 2-5:經本公司檢視其最近期財務報告,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
者。
指標 6:已依法指定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者。
指標 7:經本公司檢視其最近期財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經綜合
考量已無應公布之情事者。
(三)指標 2-5 有任一指標顯示為紅色標記者,累積盈餘/虧損亦同時
顯示為紅色標記。
五、資訊更新時點:
本專區所揭示資料,係第二上市公司已申報公告之最近期財務報告內
容或其他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最近期相關資訊或向本公司申報
之最近期相關資料,由本公司之電腦系統於每日夜間自動更新,並於
次日零時揭示最新資料於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