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105.08.23)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一、本要點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認購
    (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八條第三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
    審查準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除證券交易所及櫃
    檯中心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應依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認購(售
    )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規定確實履行報價責任。如流動量提
    供者報價系統發生異常時,應於事實發生日次一營業日開盤前於證券
    交易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輸入發生報價異常之權證及其發生時
    間、原因。
四、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發生異常情事致影響正常報價
    作業時,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電信機構數據線路故障或中斷、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交易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故障或中斷等情
    事外,證券交易所得視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對流動量提供者處記
    缺點,標準如下:
(一)報價系統軟硬體設備發生故障,處記缺點一至五點。
(二)報價資訊傳輸系統發生中斷,或連線傳輸設備無法正常作業,處記
      缺點一至五點。
(三)交易員終端機或內部系統無法正常運作,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四)其他資訊系統問題,處記缺點一至五點。
五、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依第三點規定輸入之資訊,如有申報不
    實或虛偽隱匿情事,證券交易所得對流動量提供者處記缺點五點。
六、證券交易所得於每一季結束後視處記缺點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累計處記缺點達十點者,得對發行人處以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逾
      十點者,每增加二點,再加處違約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累計處記缺點達二十點者,並得通知發行人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發
      行上市(櫃)權證。
(三)發行人當年度經依本要點限制不得發行權證達二次者,得限制其一
      年內不得發行上市(櫃)權證。
    證券交易所依前項處記缺點結果,對發行人處以違約金或限制一段期
    間不得申請發行權證,應函知發行人並副陳主管機關。
七、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經證券交易所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證券交
    易所通知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八、本要點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中心擬訂,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
    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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