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經營權異動及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認定標準(110.03.31)
第 1 條
為認定上市公司(含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
司)是否具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一
項第十一款及第五十條之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訂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有
重大變更之情事,特制訂本標準。
第 2 條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
及第五十條之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經營權異動」係指上市公司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
一、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上市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百分之五十致有控制權移轉情事者。
二、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掌握董事會過半表決權致有上市公司原經營階層
喪失控制權者。
三、其他特殊情況經本公司認有經營權異動者。
第 3 條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
及第五十條之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經營權異動前後一定期間有營業範
圍重大變更」,係指上市公司經營權異動前檢送之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最
近期財務報告,或經營權異動後檢送八期財務報告期間內任一期財務報告
,上市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變動主要經營業務且本期累計來自該等業務之營業收入合計占本期累
計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將上一會計年度占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業務變更,導致
本期累計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本期累計營業收入低於百分之二十
。
三、本期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帳面淨額占期末資產負
債表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帳面淨額達百分之百者。
四、取得供營建用不動產、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或非原經營業務之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金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總資
產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五、其他因經營事業項目、性質或特殊狀況經本公司認有營業範圍重大變
更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變動主要經營業務」,係指本期累計來自該業務之營業
收入占本期累計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去年同期累計來自該業務之
營業收入占去年同期累計營業收入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如上市公司於經營權異動前後皆為建材營造業
者,得不適用之。
第 4 條
上市公司依法令期限向本公司檢送財務報告時,應併檢附經會計師覆核之
「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
上市公司有第二條所定經營權異動或依前項檢查表顯示有營業範圍重大變
更者,本公司將揭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經營權及營業範圍異(變)動
專區」。
第 5 條
本認定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