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信用交易款項收付委託契約(095.02.24)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立契約書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對於各證
            券商,乙方係指其代辦融資融券業務或與其有轉融通往來之
            證券金融公司)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緣證券市場上市、上櫃有價證券買賣應收付款項之結算交割作業,依甲方
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之代收
付協議,係以甲方市場當日之結算交割清單與櫃買中心交易市場當日結算
交割清單為基礎,製作合併交割清單,作為丙方、乙方與甲方間辦理款項
收付之依據。甲方經與櫃買中心協議,為簡化乙方與丙方間信用交易業務
應收付款項之收付作業,並減輕資金調度負擔,同意就甲方與櫃買中心應
支付乙方或丙方(丙方包括「代辦」信用交易證券商及「自辦」信用交易
證券商)之交割款項中,相當乙方或丙方同一日因信用交易結算應付他方
款項部分,拋棄其期限利益,並無償接受乙方及丙方之委託,代收轉付乙
方與丙方間之信用交易應收付款項,及將之轉充為乙方或丙方同日應付甲
方之交割款項。茲經甲乙丙三方協議,就乙方與丙方間信用交易應收付款
項之委託代收轉付事宜,議定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委託事項及原則:
(一)甲方應依本契約規定及乙方送交之信用交易應收付款項明細資料(
      包括丙方代辦信用交易及乙方辦理丙方轉融通部分),代收乙方或
      丙方應付之信用交易款項,轉付予丙方或乙方,及轉充乙方或丙方
      同日應付甲方之交割款項。並將甲方應付乙方或丙方之交割款項,
      及乙方與丙方間信用交易應收付款項,併入「合併交割清單」製作
      「簡化撥付清單」,作為甲、乙、丙三方間辦理款項收付之依據。
(二)乙方或丙方有應付甲方交割款項者,由甲方將其金額與乙方應付丙
      方或丙方應付乙方之信用交易款項,併入合併交割清單製作簡化撥
      付清單,乙方或丙方應於款項交割日上午十時前,依簡化撥付清單
      所載淨付金額,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交割帳戶)。甲方應付
      乙方或丙方交割款項,而其金額不足支應乙方應付丙方或丙方應付
      乙方之信用交易款項者,其不足部分亦同。甲方僅於乙方或丙方依
      規定時限匯入款項時,始負擔代收轉付信用交易款項予丙方或乙方
      之義務。
(三)乙方或丙方逾時未匯入款項者,甲方得將簡化撥付清單原載乙方應
      付丙方或丙方應付乙方之金額調整為零,並通知丙方或乙方補繳相
      當乙方應付丙方或丙方應付乙方款項之交割款。
(四)乙方匯入款項不足者,按已匯入款項與應付丙方款項總額之比例,
      丙方匯入款項不足者按其不足金額,調降簡化撥付清單所載乙方應
      付丙方或丙方應付乙方款項之金額,並通知乙方或丙方補繳之。
(五)乙方或丙方逾時未匯入款項或明細資料不正確情事者,甲方自次日
      起得逐日視其情況,繼續依約定辦理代收轉付,或將當日簡化撥付
      清單所載乙方應付丙方或丙方應付乙方之款項視為零,繼續辦理簡
      化撥付作業。
(六)乙方或丙方逾時匯款或匯入款項不足,致他方因須自行補足款項辦
      理交割而受損害時,除其遲延原因事由不可歸責於乙方或丙方者外
      ,乙方或丙方應對他方自負完全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七)乙方或丙方委託甲方代收或轉付之款項,以乙方送交之信用交易應
      收付款項明細資料為準,乙方應就其明細資料之真正性負責。前項
      乙方與丙方應收付款項之範圍及細目,乙方於通知甲方前,由乙丙
      雙方自行確認之。
(八)乙丙雙方間因簡化撥付事宜所生之任何爭議,由乙方與丙方自行協
      商解決,與甲方無涉,甲方亦不負修改簡化撥付清單之義務及責任
      。
(九)本契約所定事項,無變更融資融券戶與乙方或丙方(自辦信用交易
      )間因信用交易,或乙方與丙方間因轉融通交易所生債權債務關係
      ,及乙方與丙方代理乙方辦理融資融券之法律關係及其風險承擔之
      效力。
二、作業時程:
(一)甲方依現行結算交割作業,於交易日(以下簡稱「T 日」)製作「
      合併交割清單」。
(二)乙方應於 T+1  日十二時前,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將乙方與丙方間之
      應收付款項明細資料(含丙方之名稱及金額)送交甲方。乙方逾時
      提送者,甲方即不列入「簡化撥付清單」計算。
(三)甲方應依據乙方送交之信用交易應收付款項明細資料,併同合併交
      割清單,製作簡化撥付清單,並於 T+1  日十二時三十分前通知乙
      方與丙方。
(四)在乙方或丙方有應付甲方交割款項,或甲方應付乙方或丙方之交割
      款項,不足支應乙方應付丙方或丙方應付乙方之信用交易款項者,
      乙方或丙方應依簡化撥付清單,於 T+2  日上午十時前,將相當乙
      方或丙方應付甲方之交割款項,或甲方應付乙方或丙方之交割款項
      ,與乙方應付丙方款項或丙方應付乙方之差額款項,匯入甲方之交
      割帳戶,甲方於確認無誤後,即通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
      司撥付乙方或丙方應收之有價證券。
三、丙方違背交割義務:
(一)丙方違背其對甲方或櫃買中心所負交割義務者,於當日及該違背交
      割義務事件了結前,甲方得中止乙方應付丙方或丙方應付乙方款項
      之代收轉付。甲方依「合併交割清單」所載金額及相關規定,分別
      確定違約之丙方對甲方及櫃買中心之債務及其未付金額。其違背交
      割義務之後續處理,按違約標的證券之市場別,分別由甲方及櫃買
      中心依其所訂「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應付丙方款項者,乙方仍應依簡化撥付清單辦理交割,但有融
      資融券戶為同一人,得洽請甲方修正簡化撥付清單予以剔除後,按
      修正之簡化撥付清單辦理交割。
(三)丙方應付乙方款項者,甲方即修正簡化撥付清單予以剔除,乙方不
      得主張以丙方應付乙方之款項,扣抵乙方應付甲方之交割款項。
四、乙方違背交割義務:
(一)乙方違背交割義務者,甲方得於當日及違背交割義務事件了結前,
      中止為乙方辦理其對丙方應收付款項之代收轉付。
(二)甲方與丙方間之交割款項收付作業,即回復依「合併交割清單」辦
      理,丙方應補付相當違約當日乙方委託甲方轉付丙方款項等額之交
      割款予甲方。
五、契約終止:
(一)甲、乙、丙三方有任何違反本契約所定之情事,任何一方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並於通知終止之次日生效。
(二)甲、乙、丙三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並於通知送達日
      之第三日或其通知所載終止日生效。
(三)本契約經終止者,乙方及丙方均自其生效日起,依合併交割清單對
      甲方辦理交割款項收付,並自行辦理信用交易應收付款項之收付。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各方就本契約之終止,無須對他方負任何責
      任。
六、其他事項:
(一)甲方因電腦故障、連線中斷或其他任何原因未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
      契約所定事項者,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之責任。
(二)本契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者,
      應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三)本契約乙式三份,三方各執乙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七號九~十二樓

乙方:○○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丙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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