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作業規範(105.06.0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證券商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之相關作業,應依下列申
請流程、核可標準及相關控管配套措施辦理:
一、申請流程
(一)投資人申請 API  服務時,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並於
      營業場所當場簽名或蓋章,或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
      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向證券商申請。
(二)投資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並
      出具授權書。
(三)證券商於受理投資人提出使用 API  服務之申請時,應由登記合格
      之業務員向投資人詳盡說明有關使用 API  服務之注意事項及各項
      權利義務關係(包含使用 API  服務所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及相關
      使用約定等),並經投資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受充分告知、閱讀並
      瞭解。上述聲明書應由投資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並加註日期存執。聲
      明書亦得採下列電子簽章簽署程序為之:
      1.聲明書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2.點選進入聲明書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
        可以適當閱讀該聲明書之完整內容為依據。
      3.投資人確認以電子簽章簽署後,證券商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
        訊等方式,傳送聲明書副本予投資人,並經投資人確認後始生效
        。
(四)有關投資人所出具之聲明書內容,至少應聲明對下列事項已充分暸
      解並遵循:
      1.使用 API  服務下單所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如因網路壅塞、斷
        電、斷線、電腦程式交易錯誤等所導致之風險。
      2.使用 API  服務下單之投資人應自行決定買賣之執行。
      3.應妥善保管個人交易帳戶、網路登錄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簽章
        ),不得交由第三人或資訊廠商從事未經核准之全權委託交易,
        以免發生交易糾紛。
      4.使用 API  服務下單除應遵循與證券商所訂之相關約定外,並不
        得為任何不法之使用。
二、核可標準:由證券商自行訂定 API  申請資格。
三、相關控管配套措施
(一)證券商應能區分使用 API  服務所傳送之委託,對於使用 API  服
      務下單與其他下單方式之委託應有公平之先後次序。
(二)對於投資人使用 API  服務下單應訂定具體之異常標準及異常狀況
      處理程序,並確實執行。必要時得暫停投資人使用 API  服務下單
      ,並通知投資人改用其他委託方式,至排除異常狀況後,再通知投
      資人得恢復使用 API  服務下單。
(三)證券商應於投資人首次使用 API  委託下單前,就相關傳輸設定進
      行連線測試,並留存相關測試紀錄。
(四)投資人利用網際網路使用 API  服務下單前,必須通過網路下單帳
      號、網路登錄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簽章)等身分驗證程序。
(五)證券商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係屬證券商電子式
      交易型態之網際網路委託買賣方式,應符合「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
      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有價
      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之規定,確實遵循證券市場相關規定、落實
      資通安全與風險管控,不得有影響證券集中市場秩序與效率之行為
      。
(六)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其原始委託資料、條件觸
      發時之委託資料及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應由證券商予以完整
      保存,且於委託紀錄之委託方式中記載係以網際網路「客戶使用應
      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下單」以資區別,前揭委託資料之電腦檔
      案委託紀錄及電腦稽核紀錄(log )之保存年限仍應依「證券經紀
      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
      及「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之規定辦理。
(七)證券商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不得違反證交法
      第 159  條有關全權委託禁止之規定。
(八)證券商若有提供交易資訊予其開戶之投資人應依本公司「交易資訊
      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API 服務下單交易相關資料,證券商應併同網際網路及語音資料,
      由單一窗口系統於每月前 4  個營業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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