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議程安排要點」(108.12.23)
第 1 條
為促進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議事進行流暢,
提昇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公司)簡報品質,俾審議委員
充分瞭解公司及產業狀況、承銷商輔導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情形,特訂定本
要點。
第 2 條
審議委員會之召集,由本公司於開會前五個營業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審議
委員。
第 3 條
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等相關人
員及本公司審查人員應列席審議委員會。
申請公司董事長因故無法出席審議委員會且經本公司同意者,應以書面載
明授權範圍委託該公司其他董事或總經理出席。
第 4 條
審議委員會以進行一百二十分鐘為原則,議程內容及預計使用時間分配如
下:
一、申請公司簡報,主辦證券承銷商與簽證會計師之評估及簽證意見、律
師之法律意見書說明:三十分鐘。
二、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及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就審
議委員書面詢問事項提出說明:三十分鐘。
三、審議委員現場提問:四十分鐘(結束後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
簽證會計師及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退席)。
四、本公司就本案為綜合報告:五分鐘。
五、必要時請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及出具法律意見書
律師答詢:五分鐘。
六、記名表決並對表決結果作成同意或不同意上市之決議:十分鐘。
第 5 條
申請公司簡報方式以分為公司簡介影片及口頭說明二部分為原則,所占時
間比例由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及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
自行調配。
申請公司簡報內容原則上應包含下列各事項:
(一)公司營業處所、生產流程及營業概況。
(二)公司沿革。
(三)主要產品、產品原料及其主要來源。
(四)經營理念與經營實績。
(五)市場概況及產業地位(含同業競爭情形、產品替代性、行業景氣循
環概況等因應對策)。
(六)最近三年度之進銷貨對象交易情形、銷售現狀及銷貨毛利分析。
(七)競爭利基(優勢)。
(八)資金管理情形(含預算編製、資金調度及閒置資金運用方式、前次
增資之目前執行進度及預計增資之資金運用計畫、效益分析等)。
(九)與關係人、集團企業間財務往來情形。
(十)與同類別已上市及未上市公司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
(十一)存貨管理、產銷政策及實際執行情形。
(十二)設備、廠房及其他不動產狀況。
(十三)研發成果及未來研發計畫(含研發部門人員素質分析、研究開發
方向、同業對研發之活動能力及將來量產和市場競爭力之展望)
。
(十四)未來發展計畫及影響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及其因應對
策。
(十五)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
1.公司長期願景及未來三到五年之目標、挑戰與機會。
2.董監事結構及最近二年度董監事會議實際運作情形。
3.公司與利害關係人溝通之管道與頻率。
4.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檢舉制度。
5.公司所辨認之環境風險、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實際執行成效。
6.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造成之衝擊評估及結果。
7.股利政策。
8.人事及員工福利制度(含員工入股、分紅及退休制度等)。
(十六)上市目的。
申復案件之簡報內容準用前項規定,並應增加前次退件理由及申復理由對
照表。
第 6 條
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應就其輔導過程、所見缺失改進情形、內部
控制制度審查報告及推薦上市理由等提出評估及說明。
第 7 條
審議委員會與會人員於審議委員會審議過程不得錄音或錄影。
第 8 條
本要點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