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113.10.09)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一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商就線上開戶程序,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訂定相關作業流程。受理
該類開戶作業除應確定其身分為本人及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外,應先經下列
任一方式確認身分:
一、洽往來交割銀行確認。
二、以自然人憑證、銀行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辦理線上身分驗證。
三、經線上傳送可同時辨識國民身分證及臉部之照片,並輔以證券商交割
專戶客戶分戶帳指定出金帳戶。
四、經由視訊影像方式確認。
五、經由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方式確認,相關身分認證應遵循事
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六、經由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金融 Fast-ID)確認,相關身分
驗證機制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
」辦理。
七、透過其他可確認身分之方式。
以前項方式確認身分者,證券商應輔以手機簡訊傳送一次性安全密碼(
One Time Password –– OTP,下稱「簡訊確認碼」)或由專人電訪等方
式強化驗證。
證券商受理依本國公司法登記股東為 3 人以下之公司,且其負責人及股
東均為本國國籍成年自然人之公司採線上開戶者,應對其負責人採第一項
及公司採工商憑證進行身分驗證。
第 3 條
證券商應按線上開戶之身分認證程序及約定強度,決定該帳戶之類型並據
以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參考附表)。
第一類帳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原則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限。
第二類帳戶應以自然人憑證或銀行帳戶辦理線上身分驗證,輔以視訊影像
確認身分。第二類帳戶經檢具委託人資力證明,得不受前項額度限制,由
證券商確實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
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下稱「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
,自行評估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第三類帳戶應約定於委託買賣時採預收或圈存方式,餘有關評估單日買賣
最高額度之方式,比照第二類帳戶辦理。
採線上開戶之公司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之評估,證券商應以開戶公司負責人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4 條
證券商於受理第一類帳戶之委託人申請調整單日買賣最高額度時,應依下
列任一方式進行委託人身分驗證,並得視交易交割實際狀況暨風險管理政
策,原則以新臺幣 499 萬元為限;另採下列第二款至第六款任一方式進
行身分驗證時,證券商應併同檢視委託人之資力證明文件:
一、採臨櫃辦理。
二、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並輔以視訊影像方式確認。
三、經由往來交割銀行確認委託人之銀行帳戶係以前二款任一方式進行開
戶,並由委託人依留存於交割銀行之手機號碼正確回傳簡訊確認碼。
四、經由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方式確認。
五、以銀行帳戶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不含以網路方式所開立之第三類數位
存款帳戶)。
六、經由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金融 Fast-ID)確認。
證券商於受理委託人申請調整單日買賣最高額度逾新臺幣 499 萬元時,
應以前項所列任一方式進行委託人身分驗證,並確實按「徵信與額度管理
自律規則」辦理。
第 5 條
本標準報經主管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