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112.11.29)
一、為辦理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爰訂定本作業
程序。
二、查詢資料範圍:
(一)證券帳戶明細。
(二)證券交易資料,包含買賣成交紀錄及買賣委託紀錄。
三、查詢方式:
(一)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本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
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成年人使用之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成年人使用之格式)。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
申請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
下列書件;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另一方單獨代理
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
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1)申請書(附件 4,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使用之格
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
項暨同意書(附件 5,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使用
之格式)。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足資證明
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
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等正本供核驗身
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6,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使用之格式)及相
關核驗文件影本。
(2)申請人及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7,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使用之格式)。
4.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本人應出
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
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本人
應出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大陸
人士者,本人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供核驗身分
。前開申請人並應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4 或 6)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
項暨同意書(附件 2、5 或 7)。
(二)委託他人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等正本
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8,成年人委
託他人代為申請使用之格式)。
(3)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申請人身分證
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等正本供核
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
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
方得單獨行使親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
還):
(1)申請書(附件 4)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9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使用之格式
),應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3)申請人、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
同意書(附件 5)。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監護人之身分證
、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申請人身分證等正
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6)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10,監護人委
託他人代為申請受監護宣告人使用之格式),應貼妥受託人身
分證正面影本。
(3)申請人、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
同意書(附件 7)。
4.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受託人應
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委託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供核驗身分;
申請人為外國人者,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委託人之外國
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受
託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委託人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
等正本供核驗身分。受託人並應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4 或 6)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8、9 或 10
)。
(3)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5 或 7)。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法人機
構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正面等影本;負責人如為華僑、
外國人或大陸人士,除依前款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核驗身分
外,並應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1,法人機構使用之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
本。
(2)負責人及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12,法人機構被授權人使用之格式)。
(三)親至證券經紀商以通訊方式申請者:
1.申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得備齊申請
書件親赴證券經紀商委請辦理通訊申請。
2.證券經紀商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法定代理
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之身分及申請書件無誤後出具證
明書,併同申請書件正式發函向本公司提出查詢申請。
3.申請時應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由本公司將查詢結果逕寄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
4.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時應向申請人查驗下列文件:
(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身分,繳交
下列書件後,由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3,成年人使
用之格式):
I.申請書(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
及申請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
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4,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使用之格式);如父母無法共同代
理者,須繳交委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
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
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I.申請書(附件 4)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5)。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足資證
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
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等正本供
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5,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使用之格式):
I.申請書(附件 6)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申請人及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7)。
(4)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本人應
出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
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外國人者
,本人應出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
人為大陸人士者,本人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供核驗身分。前開申請人並應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經紀商出
具證明書(附件 13、14 或 15):
I.申請書(附件 1、4 或 6)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5 或 7)。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法人
機構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正面等影本;負責人如為華
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應依本款第(4) 目規定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正本,由證券經紀商出具
證明書(附件 16,法人機構被授權人使用之格式):
I.申請書(附件 1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負責人及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
書(附件 12)。
5.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至證券經紀商以通訊方式
申請,受託人應依第(二)項第 1 至 4 款規定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供核驗身分,並繳交委託授權書正本(附件 8、9 或 10)
,由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3、14 或 15)。
(四)網際網路申請者:
1.申請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網址為 https://investor.twse.c
om.tw/,並填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17,網際網路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使用之格式)。
2.申請人須具備「證券下單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
」。
(五)本條第(一)至(三)項之申請人如:
1.曾更名者,自然人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
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正本;法人變更名稱者,應另
檢附法人機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供本公司核驗並留存相關
文件影本建檔備查。
2.如受輔助宣告,且其宣告事項含括限制查詢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
者,本公司或證券經紀商得要求檢附其輔助人之同意書;申請人
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得不受理申請查詢。
(六)受託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如為華僑、外國
人或大陸人士,應出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
明書、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有僑居身分、外國護照、外僑
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
(七)第(一)至(六)項之申請,於經核驗無誤後受理申請。
四、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經由本公司「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以網際網路方式申
請查詢者,免收費用。
(二)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被授權人至本公司,或經由證券經紀商以
通訊方式申請查詢者:
1.僅查詢開戶資料者,每人次(法人每家次)收取作業工本費及電
腦處理費新臺幣(以下同)300 元。
2.僅查詢交易資料或同時查詢開戶及交易資料者,每人次(法人每
家次)收取作業工本費及電腦處理費 500 元。
3.65 歲以上長者為申請人親自至本公司查詢本人之開戶或交易資
料,免收費用。
4.依「投信投顧事業查詢作業程序」申辦之投信投顧事業、及依「
公司行號查詢作業程序」申辦之公司行號等員工或其配偶至本公
司現場查詢其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資料,經出示公司行號 3 個
月內核發之在職證明者,可依各該查詢作業程序之收費標準辦理
。
(三)現場查詢資料繳費,或以通訊方式申請,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館前
分行(013) ,戶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103
0912922 ;發票將以電子郵件寄送。
五、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