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111.01.24)
一、本作業要點依據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名詞說明:
(一)發行人:指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證券商。
(二)申請人:指利用於證券商開設之證券買賣帳戶委託辦理申購、賣回
之委託人;另證券商自行辦理申購、賣回者,亦為申請人。
(三)指標價值:係指依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之漲跌幅度、應計收益及
投資人應付費用等,計算而得之指數投資證券價值。
(四)申購: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現金方式交付對價,向發行人申購指數
投資證券,申購金額之計算基準應依發行計畫所定單位數及以申請
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辦理。
(五)賣回:證券商自行或受託於指數投資證券到期前,以交付指數投資
證券方式,向發行人換回對價之現金,賣回金額之計算基準應依發
行計畫所定單位數及以申請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辦理。
三、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規定:
(一)證券商以電腦申報方式,於指數投資證券上市至最後交易日期間,
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日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申報作
業。
(二)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投 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1.申請人須以同一保管劃撥帳戶同一營業日之可用餘額應付指數投
資證券賣回作業所需指數投資證券。
2.證券商於受託辦理申購作業時,得先行預收申購價金,並於本公
司規定時限內申報。預收之申購價金,於確定實際應交付金額後
,通知申請人多退少補。
3.證券商受託辦理申購、賣回作業之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收付,
應於往來之交割銀行另開立存款專戶,以專戶處理之。
(三)前款相關有價證券收付採帳簿劃撥;申請人款項收付以交割帳戶辦
理。
(四)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投資證券賣回作業,應依指數投資證券
發行計畫規定,計算已持有指數投資證券數量,其總數達申請賣回
所需數額後,於本公司規定時限內申報。本公司將即時彙送申報資
料予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作業。
(五)辦理前款賣回作業,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圈存失敗,該申請賣回作
業亦即失敗。
四、委託人委託證券商辦理申購、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時,應簽具風險預告
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
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
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第一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五、委託人首次委託證券商辦理申購、賣回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期
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
筆(含)以上。
(四)有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或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買進成交紀
錄。
委託人得採足以確認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向證券
商申請。
因繼承、贈與、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及其他報經本公司同意之事項,取
得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者,經檢附證
明文件後得賣回該證券,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
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
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
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
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委託人為達第一項之條件而有從事異常買賣時,證券商應評估委託人
是否具有第一項所列之實質買賣經驗,必要時得予拒絕受託辦理申購
、賣回。
六、相關單位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參考發行人申報之申購、賣回單位數,接受符合申購、賣回
之申報後,彙送發行人審理,受理結果利用本公司電腦系統供證券
商查詢,證券商據以通知申請人確認。前述申報及審理結果,證券
商應留存備查。發行人接受本公司轉送申購、賣回之申請,無論核
准與否,均應於申請當日規定時間終止前通知本公司,據以提供證
券商查詢。
(二)本公司將接受申報賣回之指數投資證券,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
理圈存作業,本公司接獲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圈存結果後,彙送發
行人,本公司電腦系統供證券商查詢。
(三)申購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證券商應於申請日次一
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申購明細,並依據本公司中午十二時三十
分提供之應付款項報表,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匯撥予本公司;申請
日之次二營業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完成指數投資證券撥轉作業,
本公司彙總前開款項轉付發行人。
(四)賣回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發行人應於申請日次一
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賣回明細,並依據本公司中午十二時三十
分提供之應付款項報表,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匯撥予本公司;申請
日之次二營業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完成指數投資證券註銷作業,
本公司彙總前開款項後轉付證券商,由證券商交付申請人。
七、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