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111.01.24)
第 1 條
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與證券商所簽訂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之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證券商之重大訊息,係指該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證券商或
該上市之指數投資證券所發生之下列事項:
一、證券商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情事者。
二、證券商存款不足之退票及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
信情事者。
三、證券商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行政處分
、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
大影響者;或證券商之董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
、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
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四、證券商有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所生之投資人重大訴訟或重大爭議者。
五、證券商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六、證券商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
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相關
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或前開事項有重
大變更者。
七、證券商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或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自然
人董監事、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成員於委(選)任
及發生變動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察人發生變動者。
八、證券商有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簽證會計師者。
九、證券商董事會決議停業、復業者。
十、證券商董事會決議解散、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
;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
一日召開、決議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
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任一方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
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十一、證券商有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十二、證券商財務或業務發生重大變化對指數投資證券發行計畫有重大影
響者。
十三、證券商分支機構有本條第一款至十一款所訂情事,對其營業有重大
影響者。
十四、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停止編製,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者。
十五、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對投資人有重大影響者。
十六、指數投資證券有公開說明書所定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
申購情事者。
十七、指數投資證券分配收益之事項。
十八、指數投資證券申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者。
十九、指數投資證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者。
二十、其他足以影響證券商繼續經營或重大影響指數投資證券投資人之權
益者。
第 3 條
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商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
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
路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證券商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所訂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
,應於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申報系統。
第 4 條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向本公司查詢證券商有依第二條規定
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上市指數投資證券發行
人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一)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
、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該證券商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其應依本公
司規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
系統。
前項所稱本公司規定期限內,係指證券商若於該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前接獲本公司傳真或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
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若於該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公司詢問
,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第 5 條
證券商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
性及普及性。
證券商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估計影響及因應措施。
第 6 條
證券商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以
「上市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附表二)發布
重大訊息者,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
,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備置於本公
司供公眾閱覽之處所,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第 7 條
證券商有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之違約金;
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
日處以新臺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證券商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
納違約金。
第 8 條
本處理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相關之附表則簽陳總經理核可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