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及停止買賣作業辦法(110.03.31)
第 1 條
為辦理對上市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及停止買賣之處理程序及執行時程,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作業辦法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
、第一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
。
第 3 條
上市公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或其他規定得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
易方法或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之事由,經本公司確認後公告,自公
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實施。但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
起實施:
一、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第四
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或第八款、第九項第五款或第六款
、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第四十九條之三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六款、第
八款、或第九款之情事者。
二、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款、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
項第十三款、第九項第十一款、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第四
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或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十七款之情事,
經本公司認有必要者。
第 4 條
上市公司於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後,有本公司營業細則或
其他規定得恢復其有價證券之交易方法之情事者,經本公司確認後公告,
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實施。
上市公司於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後,有本公
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或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得取消其
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之情事者,處理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5 條
上市公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或其他規定應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停止買賣之
事由,於各該事實發生並經本公司確認後公告,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
停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於知悉日或受法院禁
止轉讓裁定通知日,或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揭露日(以孰前者為準)之日即
公告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
一、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七項第一
款、第二款或第五十條之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者。
二、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
十五款或第七項第三款,或第五十條之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情事,經
本公司認有必要者。
封閉式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五十條之二第六項所定應停止其上市受益憑證買賣之事由,經本公司確認
後公告,自公告之最近開盤交易時間起停止其上市受益憑證之買賣。
第 6 條
上市公司如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事由,經本公司公告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之
執行日前,停止買賣事由已改善者,則將公告免予執行,並將處理情形陳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上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後,有本公司營業細則或其他規定得恢復其有價證
券買賣之情事,本公司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之處理程序依第五條規
定辦理。
第 8 條
本作業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