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109.04.06)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一、依據及目的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一條、本公司
    「營業細則」第二十六條、「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
    規定,證券商應向本公司申報各項財務業務資料,為強化證券商申報
    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並使本公司對證券商申報缺失之核處具客觀
    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記點範圍及除外規定
(一)本要點以證券商依第一點須申報事項之下列申報缺失為記點範圍:
      1.延遲申報:未依申報期限完成申報作業者。
      2.申報錯誤
     (1)本公司審核證券商各項財務業務資料,發現申報錯誤者。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及檢查局、中央銀行、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發現申報資料錯誤通知本公司者
          。
     (3)其他外部人士發現錯誤通知本公司經確認屬實者。
(二)除外規定
      1.新增報表或修訂報表項目未逾半年之申報錯誤者,不列入記點。
      2.證券商於二、(一)2 所列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情事前自行補正者
        ,不列入記點。
三、記點標準
    不論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每一項申報事項均記一點,並視缺失情節
    、發生原因及影響等情形再予加重記點,加重記點情形如下:
(一)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經通知限期補申報或更正申報,仍逾指定申
      報期限者,加計二點。
(二)經通知更正申報後重新申報之資料仍有錯誤者,加計二點。
(三)當次申報錯誤肇因先前已申報資料錯誤所產生者,加計二點。
(四)其他之延遲或錯誤事項視個案情形評估,得加計一至三點。
四、記點情形之統計及處理
    本公司按季彙整統計證券商各類申報缺失態樣及記點情形後公告於「
    本公司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並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1.證券商當季累計記點 10 點以上,本公司將函請提報具體改善措施
      ,並由內部稽核單位查核後函復改善情形。
    2.證券商當季累計記點達 15 點以上,除上述措施外,並函請證券商
      總經理督導辦理申報作業之教育訓練,另函請簽證會計師於查核時
      加強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之查核。
    3.證券商當季累計記點達 20 點以上,將視申報缺失個案情節,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 136  條予以處置。
    4.證券商申報資料錯誤涉及法定比率超限者或年度累計記點 30 點以
      上者,檢具相關資料移請主管機關核處。
五、本處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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