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上市公司內部人存放於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股票申請移轉作業程序(109.04.17)
一、為利上市公司內部人如實辦理持股異動申報,以落實內部人股權管理
,上市公司內部人股票存放於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者,或第一
上市公司或國內上市公司因購併或股份轉換等法律因素取得第一上市
公司股權後,其具大陸籍之內部人存放於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
股票,且依法可開立個人專屬賣出帳戶者,上開內部人皆應申請將其
存放於員工集合專戶之股票移轉至內部人開立之個人專屬帳戶,爰訂
定本作業程序。
二、上市公司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海外外籍員工具上
市公司內部人身分者,應將其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所讓受、認
購或配發之有價證券,自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下稱外籍員工
集合專戶)移轉至其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 77 條規定所開立
之僅得賣出帳戶(下稱僅得賣出帳戶),或移轉至依華僑及外國人投
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16 條規定開立之專屬本人
FIDI 帳戶。
第一上市公司或國內上市公司因購併或股份轉換等法律因素取得第一
上市公司股權後,其具大陸籍之內部人如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
則第 77 條之 8 第 1、2 項規定,可開立僅准賣出帳戶者(下稱僅
准賣出帳戶),應將其存放於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下稱陸籍員
工集合專戶)之股票移轉至該僅准賣出帳戶。
前二項申請將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股數移轉之內部人,以下通稱
為上市公司內部人。
三、上市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股票移轉者,需已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申報為公司內部人,且以「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方式,
申報其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所持有之股數。
上市公司內部人如向上市公司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
提出其存放於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之股票全數移轉之申請者,海
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可自行或委託其上市公司或委託
授權在臺代理人辦理後續申請移轉事宜。
四、上市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提出申請移轉當月至完成撥轉之期間,
如另有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讓受、認購或配發之
有價證券撥入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之股數,內部人得循本移轉程
序再次辦理有價證券移轉,且以一次為限。
前項股票移轉作業,於通報臺灣證券交易所並獲函復後,申請人應通
知保管銀行於文到 2 週內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完成移轉作業。前
揭內部人嗣後依法受配之股票,上市公司或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
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再撥入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
五、上市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申請將其存放於外籍員工集合專戶之股
數移出者,其申請轉入之帳戶係採單一帳戶管理,即內部人僅得就「
僅得賣出帳戶」或「FIDI 帳戶」擇一開立。
六、上市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申請外籍員工集合專戶股票移轉者,應
依其移轉帳戶之型態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屬上市公司海外控制或從屬公
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一)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
1.內部人本人護照影本。
2.已加蓋證券商印章之內部人於證券商完成開立僅得賣出帳戶所填
之基本資料表。
3.內部人聲明書。(如附表 1-1)
(二)移轉至專屬本人 FIDI 帳戶:
1.臺灣證券交易所製發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
2.內部人聲明書。(如附表 1-1)
上市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申請陸籍員工集合專戶股票移轉者,應
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屬上市公司或海外從屬公司、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製發之「大陸地區投資人完成登記證明」。
(二)內部人聲明書。(如附表 1-2)
七、上市公司或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接獲內部人依本作
業程序申請股票移轉後,應即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函報,並副知其外(
陸)籍員工集合專戶之保管銀行。函報時需載明之相關內容及檢具之
文件如下:
(一)需載明內容:
1.內部人擬移轉股票之公司名稱、代號及股數。
2.上市公司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之帳戶名稱、身分編號及集保
帳號。
3.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者,需載明該帳戶之名稱、
統一編號及集保帳號;申請移轉至專屬本人 FIDI 帳戶者,或陸
籍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准賣出帳戶者,需載明該帳戶之名稱
、身分編號及集保帳號。
(二)需檢具之文件:
1.股票移轉通報表。
(1)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2-1。
(2)移轉至 FIDI 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2-2。
(3)陸籍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准賣出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2-3
。
2.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股票者,應檢附認股
、配股及受讓股票時之員工在職證明及認股、配股及受讓股票之
證明文件。若為影本需由上市公司加蓋公司印章。
3.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所訂提出書面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
4.上市公司聲明書。
(1)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或 FIDI 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3-1。
(2)陸籍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准賣出帳戶者,格式如附表3-2
。
5.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委託其上市公司辦理股票
移轉申請案者,應檢附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委
託函;委託授權在臺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
權單位驗證之代理人授權書。
八、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接獲申請人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股票移轉之通報,經
核對所申請移轉股數與其最近期內部人事後申報之股數相符者,即函
復該申請人應指示保管銀行配合於文到 2 週內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完成股票撥轉作業,並副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九、配合上市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股票移轉之保管銀行,於洽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進行股票不同帳戶間之撥轉作業時,需檢具下列文
件: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函復股票移轉案之函文及股票移轉通報表。
(二)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附表 4)
(三)上市公司或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指示移轉該內部
人股票之文件。
(四)上市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出具之持股、配股證明文件,並由公司
或股務代理機構於該文件加蓋留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印鑑。
十、為利臺灣證券交易所核對上市公司內部人之申請移轉股數與持股異動
事後申報資料是否相符,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完成撥轉作業後需配
合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
十一、本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