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作業辦法(110.02.09)
第 1 條
為提升上市股票市場之流動性,並使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從事造
市業務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造市者,係指向本公司申請於指定時間內對選定股票提供
買賣報價之證券自營商,其選定股票應包含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
本辦法所稱交易獎勵參與者,係指向本公司申請於指定時間內對選定之特
定股票參與交易之證券自營商。
本辦法所稱選定股票,係指股票造市者或交易獎勵參與者依本公司指定方
式所選定提供買賣報價或參與交易之股票。
本辦法所稱特定股票,係指經本公司依發行面及交易面指標篩選,且無其
他本公司認為不宜選入之股票。
第 3 條
股票造市者應以專戶(證券商帳號為五五五五五五- 五)提供買賣報價,
交易獎勵參與者應以專戶(證券商帳號為五五五五五五- 六)參與交易。
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得以前項專戶進行避險。
第 4 條
股票造市者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開市後五分鐘至收市期間為選定股票提
供買賣報價,相關作業規範如下:
一、申報之價格應包含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且有效期別不得為立即成交
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二、申報之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價差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其計算公式如下
:
(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價差)=〔(賣出申報價格)-(買進申報價
格)〕/(賣出申報價格)。
三、每筆買進及賣出報價不得低於五交易單位或總金額應達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
四、當日報價維持時間應達集中交易市場開市後五分鐘至收市期間之百分
之五十以上,選定股票有下列情事得排除計算之:
(一)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項或第八項延緩撮合期間。
(二)揭示價格為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期間。
(三)揭示之最佳買價或賣價為市價期間。
五、當月符合前四款之有效報價日數應達當月應報價日數百分之八十以上
,所稱應報價日數係指選定股票當月交易日數減除下列情形者:
(一)選定股票列為處置股票期間。
(二)選定股票採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期間。
(三)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得不報價時機。
第 5 條
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於同一日就同一種類證券之普通交易、盤後
定價交易、鉅額買賣及零股交易,得按該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辦理
交割。
前項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超過專戶內之證券餘額者,其不足部分至
遲於次二營業日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者,得免除相關之
處置。
第 6 條
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之經手費折讓優惠,其條件與折讓標準由本
公司另訂之。
第 7 條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