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程序(110.04.01)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1 條
本作業程序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
或反分割者,其上市相關作業,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程序辦
理。
第 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
理分割或反割作業者,應至遲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三十日前檢具
主管機關核准函、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申請書及作業計
畫等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申報。
第 4 條
前條之作業計畫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受益憑證單位數分割或反分割之比率。
二、受益憑證停止過戶之日期,其期間為五日。停止過戶日期之第一、四
    及五日應為營業日,第二、三日應為非營業日。
三、停止初級市場申贖及次級市場轉換日期。該日期應自受益憑證停止過
    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起算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四、受益憑證停止在市場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自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之前
    二個營業日起算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五、新受益憑證上市買賣日。該日應訂為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期屆滿之次
    一營業日且應與新受益憑證換發之基準日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日為同
    一日。
第 5 條
本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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