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創新板股票造市者獎勵及經手費折讓標準(111.08.11)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創新板股票造市作業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創新板股票造市者當月於造市專戶買賣報價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
公司自該檔創新板股票掛牌當月起連續十三個月份,全數折讓該檔造市專
戶所負責造市之創新板股票經手費(證券商造市專戶帳號為五五五五五五
- 五)。
第 3 條
本公司自該檔創新板股票掛牌當月起連續十三個月份,創新板股票造市者
於造市專戶之股票買賣報價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公司依下列造市
檔數每月核發造市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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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板股票造市者買賣報價符合│造市獎勵金│
│規定檔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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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 │3 萬元 │
├──────────────┼─────┤
│2 檔 │5 萬元 │
├──────────────┼─────┤
│3 檔以上 │10 萬元 │
└──────────────┴─────┘
第 4 條
本公司自該檔創新板股票掛牌當月起連續四個月份,創新板股票造市者於
造市專戶成交所負責造市之創新板股票,本公司每月依下列標準計算當月
成交獎勵金予創新板股票造市者(證券商造市專戶帳號為五五五五五五-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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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板股票日平均成交金額│成交獎勵金│
├────────────┼─────┤
│50 萬元以下 │1 萬元 │
├────────────┼─────┤
│50 萬元~100 萬元 │3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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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萬元~150 萬元 │5 萬元 │
├────────────┼─────┤
│150 萬元~200 萬元 │8 萬元 │
├────────────┼─────┤
│200 萬元~250 萬元 │10 萬元 │
├────────────┼─────┤
│250 萬元~300 萬元 │14 萬元 │
├────────────┼─────┤
│300 萬元~350 萬元 │17 萬元 │
├────────────┼─────┤
│350 萬元~400 萬元 │19 萬元 │
├────────────┼─────┤
│400 萬元~450 萬元 │22 萬元 │
├────────────┼─────┤
│450 萬元~500 萬元 │25 萬元 │
├────────────┼─────┤
│500 萬元以上 │30 萬元 │
└────────────┴─────┘
前項日平均成交金額,不含該專戶自行或與其他自有名義開立之帳戶相互
買賣成交之金額。
第 5 條
本標準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