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調閱會計師查核簽證證券商財務報告之工作底稿作業程序(113.08.09)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 條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第七、八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台財證二字
第0九一000四一四二號函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調閱會計師之工作底稿:
一、本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第三條之情事,而受本公司專案檢
    查者。
二、本公司審閱財務報告時,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經該公司補充說明後
    ,仍有必要深入了解者。
三、其他依主管機關指示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者。
第 3 條
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時,應查明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會計師受託查
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執行查核或核閱。如發現會計
師有違反上開規定,應逐案檢附相關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證券
交易法或相關規定處理。
第 4 條
本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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