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辦理開戶之前置作業,可由證券商總、分公司登錄開戶經辦人員跨 營業據點服務,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10 月 1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60037178 號函同意照辦。 二、證券商辦理旨揭服務應注意及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跨營業據點辦理開戶前置(見簽)作業之人員,應符合業務人員資 格並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網站完成登記(擔任職務為開戶)。 (二)前開人員進行旨揭服務時,嗣後須於開戶文件簽名、加蓋職章及註 明所屬營業據點,以利責任歸屬。 (三)旨揭服務之指派,由需求及指派之兩造營業據點經理人或經理人指 派之適格主管核准後,指派之營業據點始得指派人員辦理旨揭服務 。 (四)指派紀錄、核准情形及傳遞方式或簽收等程序,應以電子或書面方 式留存備查。 (五)指派之營業據點須將開戶書面資料以密件之方式處理,送交需求營 業據點之經理人或開戶人員負責拆封。其送交過程應能追蹤文件流 向。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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