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88)台證交字第 155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32 條 (086.05.07)
  • 要  旨:
    各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經手費,按買賣成交金額固定比率百分之○‧
    ○○六五計收
    

    主    旨:奉  主管機關八十八年五月六日 (八八) 台財證 (三) 第三六七五三號函
              核准「所報  貴公司向各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經手費,按買賣成交金
              額固定比率百分之○‧○○六五計收,並自八十八年元月起實施,三年內
              不予變更乙案,准予備查」,其他各項買賣收費標準不變,請  查照。
    說    明:本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台證 (八八) 交字第一三一五八號公告補充適
              用範圍如主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