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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90)台證稽字第 0049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23 條 (089.08.25)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 第 6、7 條 (090.03.08)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查核缺失追蹤考核暨輔導作業要點 第 2、3、4 條 (090.03.08)
  •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及「證券
    商查核缺失追蹤考核暨輔導作業要點」部分條文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及「證券商查核缺失追蹤考核暨
              輔導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並即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日 (90) 臺財證 (二) 第
              一一○七二五號函准予備查。
    說    明:一  為配合自本 (九十) 年度起本公司與櫃檯買賣中心實施「按證券商別
                  查核分工方案」,其中針對有關證券商查核缺失之後續處置及追蹤輔
                  導作業,若櫃檯買賣中心查核證券商之缺失屬集中交易市場者,因涉
                  本公司市場管理權責,將移送本公司負責處分及追蹤輔導等作業事宜
                  ,爰修正「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及「證券商查核缺
                  失追蹤考核暨輔導作業要點」第二條部分內容。
              二  另就現行實務作業之調整,爰修正「證券商查核缺失追蹤考核暨輔導
                  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部分內容。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