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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700290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2 條 (097.05.12)
  • 要  旨:
    令釋證券商擔任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
    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關於「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價證券」規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擔任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流動量
                  提供者作業要點」第捌點規定,進行同日現股買賣相抵之交割,不受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價
                  證券」之限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
              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14 期 18739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6 卷 7 期 87-8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0980035757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