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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六字第 096005157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67、268 條 (095.02.03)
  • 證券交易法 第 36、36-1、37 條 (095.05.30)
  • 要  旨:
    上市櫃公司計算股票股利股數之基準解釋令修正

    全文內容:本會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一三二一八號令第二點
              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修正為上市(櫃)公司應以上一會計
              年度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
              公司則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中
              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78 期 28911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10 期 87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3  月 30 日金
      管證六字第 0960013218 號令,第二點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剝紅利之基
      礎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2  日金
      管證六字第 097001062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