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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管一字第 10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8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57.04.30)
  • 要  旨:
    有關營利事業辦理土地帳面價值調整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得在
    資產負債表上之該項土地資產下列為減項,以表示土地增值後之全貌,並
    正確表示其財務狀況
    

    主    旨:奉  經濟部函轉財政部解釋,為土地按公告地價調整帳面價值後,土地增
              值稅準備科目應如何在資產負債表上表示,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六八、八、九經(六八)商二四六六六號函副本辦理。
              二、本案准財政部六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六八)臺財稅第三四九五六號函
                  復:「營利事業因辦理土地帳面價值調整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科
                  目,可在資產負債表上該項土地資產下列為減項,以表示土地增值後
                  之全貌,並正確表示其財務狀況。」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592961  號函,自 10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