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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三)字第 2187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6、157 條 (086.05.07)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 2、5 條 (086.05.13)
  • 要  旨:
    董事、監察人因非自發性之行為或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造成持股成數不
    足,而須依證券交易法等規定買進補足持股成數之股票可不予計算
    

    全文內容: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因非自發性之行為或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造成持股成數不足(例如:其他董事或監察人持股質押而遭金融機構強制
              買出,其他董事或監察人解任),而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及「公開
              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補
              足持股成數時,該次買進之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時
              可不予計算。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1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10382481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