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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322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40 條 (110.12.29)
  •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 (112.06.28)
  • 相關函釋:
  •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4541 號
  • 要  旨:
    令釋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採行票面金額之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但書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四五四一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相關圖表:
  • 附件 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32201 號令.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72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8  月 29 日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454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