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交割作業流程,惠請證券商 公會研議調整外資問答集,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 11 月 1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203 85186 號函暨本公司 112 年 7 月 25 日臺證交字第 1120203843 號函檢送 112 年 7 月 21 日外資交割資金提前到位討論會議紀錄 (如附件)辦理。 二、我國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交割週期為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T+2 日) ,惟國際指數公司 MSCI 蒐集國際機構投資人意見表示,我國雖實施 T+2 日交割週期,惟實務作業,渠等投資人仍被要求提前於成交日後 次一營業日(T+1 日)匯入交割款,與市場規定之交割制度不相符。 三、本公司前開會議邀請證券商公會及保管機構代表共同討論並達成共識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旨揭證券得「T+1 日前(含當日)進行外匯交易 ,T+2 日完成外匯交割方式,取代新臺幣 T+1 日到位」之彈性作法 ,改善渠等投資人交割款提前到位之議,並由證券商公會研議調整問 答集。 四、本公司依據前項會議決議將本案報陳主管機關,奉其以前開函洽悉, 並請證券商公會研議調整相關問答集,公告會員周知及張貼官網;另 請保管機構轉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知悉。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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