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轉投資國內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所從事業務範圍報告」
主 旨:修訂「轉投資國內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所從事業務範圍報告」如 附件,並自 112 年度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請查照。說 明:一、重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203 82489 號令已規範證券商經核准所轉投資國內非證券、期貨、金融相 關事業得從事業務範圍,對於其再轉投資事業得從事業務範圍,應比 照適用,不得逾越前開原核准範圍。 二、證券商如有轉投資國內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應於每次申報 年度財務報告時,檢附證券商併同會計師出具之「轉投資國內非證券 、期貨、金融相關事業所從事業務範圍報告」。 三、本次修正後「轉投資國內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所從事業務範 圍報告」將另置於本公司網站(www.twse.com.tw →「國內業務宣導 網站」→「券商輔導」→「文件下載」)。 四、本公司 111 年 1 月 3 日臺證輔字第 1100503939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正 本:各證券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含附件)、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 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1 年 1 月 3 日臺證輔字第 110050393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