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二)字第 265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26、128 條 (077.01.29)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2.09.07)
  • 要  旨:
    證券商得投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惟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
    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為準) ,且不得
    逾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
    

    主  旨:證券商得投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惟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
             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為準) ,且不得
             逾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請 查照。
    說  明: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
             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兼復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
              八三) 元證莊字第○四八號函) 。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7 期 11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3  月 1  日(90
      )台財證(三)字第 000525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