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77 年 01 月 29 日)
第 126 條
證券商及其股東或經理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金融機構
兼營證券業務者,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除經理人職位外,不在此限。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
任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 128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不記名股票;其股票之轉讓或出資,以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或
其構成員全體,均為中華民國國籍之法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