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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二 章 市場交易
第 6 條
指數投資證券追蹤指數成分含國外標的者,其指數成分國外流通市場休市
時,該指數投資證券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第 7 條
指數投資證券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以一千單位
為一交易單位,不得零股交易。
第 8 條
指數投資證券申報買賣之價格,以每單位為準。
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每單位市價未滿五十元者為一分,五十元以上
者為五分。
第 9 條
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後,其每日市價升降幅度準用上市股票之有關規定辦理
。但指數投資證券追蹤指數成分含國外標的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成分均為國內標的者,該指數投資證
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以百分之十乘以該指數投資證券之倍數;標的指數成
分含國外標的者,該指數投資證券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第 10 條
指數投資證券上市首日升降幅度計算之基準,為上市前一營業日發行人提
供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最新指標價值。
前項指數投資證券上市首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同項所訂基準依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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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指數投資證券之買賣,依其發行計畫規定分配收益,而於停止變更指數投
資證券持有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除息交易開始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前一日收盤價格減
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除息交易開始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前項計算基準所使用之收盤價格
,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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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指數投資證券之發行人應自行或委託他家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於本
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提供流動量,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