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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Press Conferences Concerning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民國 83 年 03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作業程序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會80.01.30 (80) 台財證 (一) 第 506
37號函訂定。

第 2 條
本作業程序所稱「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
提供或臺灣證券交易所主動查證之左列事項:
一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
    債信情事者。
二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
  影響者。
三 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者。
四 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  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
  轉讓之裁定者。
六 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收購他
  人企業者。
七 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解散、或發行其他特殊有價證券等之計畫。
八 董事會決議修正財務預測,預定營業收入變動幅度超過百分之二十以
  上,或營業損益、稅期損益變動幅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九 公司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大幅變動超過原預估股利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時。
十 董事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海外投資計劃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
    。
十一 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申請核准後,因董事會決議
   有變動者。
十二 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投資、轉換公司債
   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
   易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長、短期投資、轉換公
   司債投資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其他資產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營建
   業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
   對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者。
十三 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十四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經
      法院裁定者。
十五 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
   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
十六 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所提供訊息有重大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
   證券行情者。
十七 公司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 股東權益占資產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五○%。
   (二) 流動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五○%以上且低於一五○%。
   (三) 營業毛利占營業收入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五○%以上。
   (四)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一○○%以上。
   (五) 稅期純益占營業收入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一○○%以上。
   (六) 銷貨收入占平均應收帳款比較去年同期變動五○%以上。
   (七) 銷貨成本占平均存貨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五○%以上。
   (八) 銷貨收入占平均固定資產淨額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一○○%以上
        。
   (九) 股東權益占資產比率低於二五%,惟金融保險業不適用。
   (十) 流動比率低於五○%。
   (十一) 營業利業為負數,且達實收資本額一○%以上。
   (十二) 稅前純益為負數,具達實收資本額一○%以上。
   (十三) 淨現金流量較去年同期減少一○○%以上且達實收資本額一○
          %。
十八  其他對股東權業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會
      決議之重大決策。
第 3 條
上市公司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各款情事與事
實有所不符者,除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定辦理外,應同時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載明訊息
之內容,訊送本公司處理,經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上市公司訊速
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或熟稔相關業務之主管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
導日起二日內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

第 4 條
本公司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上市公司有第二條所述之重大訊息者,經
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查證後,得填具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通知書」載明訊息來源內容,送請上市公司指派發
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或熟稔相關業務之主管於本公司所規定期限內參加記者
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

第 5 條
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第二條規定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
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
,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陳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
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第 6 條
上市公司於依本作業程序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
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第 7 條
上市公司未依本作業程序規定主動或未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或拒絕依本
公司規定期限內召開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或公開資訊與事實不符
者,本公司得發函請其改善,當年度再違反者,得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之違
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並函知上市公司於文到後二日內辦理,如再未依
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並得經
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個案情節重大者或當年度經本公司處以
違約金個案累計達三個以上且有迄未改善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變更其有價證券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方法,必要時得停止其有
價證券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至辦理完成之日為止。
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
繳納違約金。

第 8 條
本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