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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民國 80 年 05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為促進證券交易市場資
訊公開暨有效管理交易易資訊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2
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者,應遵守主管機關之有關法令及本辦法與本公司其
他相關章則、函令、公告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交易資訊所稱交易資訊係指由本公司以電子訊號形式經由交易
資訊系統傳送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資訊以及本公司所開發之其它相關資訊
。
本辦法所稱交易資訊系統係指本公司為提供前項資訊所使用之電腦軟硬體
及其相關設備。
3
申請由本公司直接傳輸交易資訊者,以經本公司同意之證券經紀商、證券
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 、資訊廠商及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前項資訊廠商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且本國人投資比率佔百分之六十以
    上。
二、最近二個月銷售總金額須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
三、經營業務項目 (以經濟部公司執照登載為準) 。
    (1) 電腦軟體,硬體及相關零件之買賣。
    (2) 電信 (子) 器材,電子資訊傳輸設備及相關器材之買賣。
    (3) 電腦軟體系統之設計工程。
    (4) 電子字幕顯示器及相關產品之買賣。
    (5)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
四、公司核准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且公司負責人須具中華民國公民身分
    。
五、公司須有工程師二名,助理工程師二名及技術人員十名以上。
資訊廠商申請時應繳驗之資料如左: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
三、股東名冊及其持有股數。
四、最近三個月完稅證明影本。
五、其營業如需經特許或許可者,該特許或許可證照影本。
六、電器或電腦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及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及技術人員資
    格證明及身分證影本。
七、勞工保險證影本。
八、使用證券資訊處理方式及內容。
九、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執照影本。
十、最新半年度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資訊廠商提出申請後,由本公司派員至該廠商審視其電腦軟、硬體開發能
力,經營績效及信譽等,決定其是否適宜經營交易資訊業務後,呈報總經
理核定。
4
申請裝設與本公司交易資訊系統連接之相關設備時,應註明種類及數量,
,並檢附配置圖,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始得按圖裝置,且非經本公司同意
不得逕行增減裝置交易資訊設備。資訊廠商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用戶委託轉
接其交易資訊至用戶處所者亦同。
前項所稱用戶係指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與資訊廠商簽訂契約且經本
公司核准者。
資訊廠商設立分支機構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報經本公司核備。
證券商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以任何形式再發放或轉接它處,或
出租他人。
5
使用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之資訊廠商及其分支機構,得接受用戶之委託
,統由資訊廠商向本公司申請轉接交易資訊,惟非經公司同意,不得以任
何方式再發放交易資訊,或轉接他處,或出租他人。
6
第四條所指與交易資訊系統連接之相關設備係指:
一、終端顯示器、電視螢幕顯示器,及投影或攝影設備相連之同類型顯示
    器。
二、證券行情電動揭示板。
三、跑馬燈。
四、電視牆。
五、其它經本公司同意之有關資訊設備。
7
證券商、資訊廠商應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但交通部
數據通信所提供電傳視訊之業務及與本公司互相交換資訊之國際性資訊廠
商或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由本公司另訂之,且前項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
,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歇業或撤鎖營業許可而中止。
8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者,得自行發展有關之軟硬體設
備處理交易資訊。
9
資訊廠商接受用戶委託向本公司申請轉接交易資訊至用戶處所時,須檢附
左列資料:
一、以個人名義申請者: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二、以一般公司行號名義申請者:
    1.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4.資訊設備配置圖。
三、以證券相關事業名義申請:
    1.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2.資訊設備配置圖。
10
前條申請外接使用資訊者,不論以個人或公司行號名義申請,同一申請人
及同一申請使用地點,所接不同資訊廠商之終端機顯示器合計以不超過二
台為限;證券相關事業以裝設十台為限,但證券商及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
此限。
11
資訊廠商接受用戶委託轉接交易資訊至用戶處所前,應與用戶簽訂使用本
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契約,並約明左列事項:
一、用戶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並依規定繳付本公司資訊使用費,該項費
    用由本公司委託資訊廠商代為收取。惟證券商應繳付之費用由本公司
    直接收取之。
二、本公司及資料廠商之資訊傳輸設備發生故障,致阻礙交易資訊之正常
    傳輸時,用戶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三、用戶不按時繳付本公司資訊使用費時,經本公司書面通知資訊廠商後
    ,該資訊廠商應立即停止提供資訊予該用戶。
四、用戶應限於本公司所同意之裝設處所使用交易資訊,非經允許,不得
    逕行增減裝置交易資訊設備,亦不得再以攝影或其他任何方式發送或
    轉接,如有違反,經本公司書面通知資訊廠商後,該資訊廠商應立即
    停止提供資訊予該用戶。
五、與本公司簽訂第七條所規定「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之事實與違約
    條款內容。
六、資訊廠商未能依約履行與用戶簽訂之交易資訊契約時,本公司不負代
    為履行契戀欴規任。
七、用戶不得拒絕或規避本公司或資訊廠商隨時派員檢查其使用情形。
資訊廠商應將本管理辦法作為前項契約內容之一部。
資訊廠商應將第一項所簽訂之契約置於營業處所,本公司得隨時派檢查或
查詢。
12
凡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之處所,除證券商營業處所外,不得有左列設備、
場地之設置或行為:
一、競價用終端設備。
二、辦理開戶、證券受託買賣、交割之櫃檯或資料。
三、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交
    割。
四、經營類似證券商業務有關之行為。
五、證券行情電動揭示板及跑馬燈。
13
證券商、證券相關事業直接或間接連接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系統,應按
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於次月十日繳付本公司資訊使用費,計算標準如
左:
一、每一處所之 26 吋 (含) 以下終端顯示器,電視螢幕顯示器或同類型
    顯示器,計費方式如下:
    一至廿台                  每台陸佰元
    廿一至一百台部分          每台肆佰元
    一百零一台以上部分        每台貳佰元
二、26  吋以上電視螢幕顯示器或同類型設備,每台收取壹仟元。
三、證券行情電動揭示板增接非買進,非賣出及成交價之其它交易資訊 (
    如成交量,漲跌停申報量等) 每項收取壹仟元。
四、跑馬燈每個壹仟元。
五、每一處所之電視牆計費方式如下:
    一至五百台                  每台壹佰元
    五百零一台以上部份          每台伍拾元
前項未列之其他設備收費金額另訂之。
14
證券商、證券相關事業裝設交易資訊系統之相關設備費用,應自行負擔,
如裝設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終端顯示設備其裝設終端機 (SYSCOM 65 33
) 者每台每月收取設備使用費肆仟元,裝設誠安電腦十四吋終端機顯示器
者每台每月收取肆佰元,安裝所需之分配器,數據線路及安裝費用由證券
商自行負責。
15
資訊廠商連接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系統者,應於每月十日前支付本公司
新台幣貳拾萬元之資訊使用費。
16
直接或間接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之證券商、資訊廠商、證券相關事業如有
停業情事發生,仍應繳交資訊使用費用。
17
資訊廠商及其分支機構轉接交易資訊至其用戶處所者,其用戶之收費標準
比照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之。
18
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之處所,本公司及資訊廠商得隨時派員查核,該資訊
處所使用人不得規避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規避或拒絕本公司查核者,如其係資訊廠商之用戶時,該
資訊廠商有依本公司之請求停止對該用戶提供交易資訊之義務。
19
資訊廠商經本公司指定派員會同本公司查核其用戶資訊使用處所時,資訊
廠商不得拒絕或規避,如有違反,本公司得逕行終止與其簽訂之「供給使
用交易資訊契約」。
20
本公司派員查核各交易資訊使用處所,列為年度工作計畫,得採隨時抽查
、定期或不定期普查方式辦理。
前項查核項目及內容由本公司另訂之。
21
檢舉人檢舉非法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者,須用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公司提
出書面檢舉。本公司對於檢舉事件經查核,顯有違背法令或本辦法時,由
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依本辦法或相關章則處理之。
22
由本公司直接提供交易資訊之資訊廠商,應按月編具用戶使用明細表一式
二份,於次月五日前送交本公司。
23
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其著作權及其它相關權利為本公司所有,如發現
有剽竊,盜用或其它不法使用情形,本公司得依法追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
24
由本公司直接提供交易資訊之證券商、資訊廠商違反本辦法者,本公司得
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限期改善或補正之。如限期未能改
善或補正,本公司得逕行停止提供交易資訊;證券商間接使用交易資訊者
亦同。
依前項規定停止提供交易資訊後一個月內未能改善或補正者,本公司得逕
行終止「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
資訊廠商之用戶違反本辦法者,本公司得通知資訊廠商逕行停止提供交易
資訊予該用戶,資訊廠商不得拒絕。
25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並函報本公司核備之證券商、資訊廠商及外接資訊
用戶,未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依規定補正者,取銷其交易資訊使用資格
。
26
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由本公司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