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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Governing Principal 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redit Line Categorization in the Processing by Securities Firms of Account Open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一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之帳戶類型區分三類,每一類之身分認證程序
、約定強度及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規範如下:
┌────┬───────┬──────┬──────────┐
│帳戶類型│身分認證程序  │約定強度    │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
├────┼───────┼──────┼──────────┤
│第一類  │採足以確認申請│同意單日買賣│一、新臺幣一百萬元。│
│        │人為本人及其意│最高額度受限│二、證券商得自行決定│
│        │思表示之通信或│。          │    徵信方式,但日後│
│        │電子化方式辦理│            │    調整單日買賣最高│
│        │開戶者。      │            │    額度時,仍應依中│
│        │              │            │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        │              │            │    業公會會員辦理受│
│        │              │            │    託買賣業務瞭解委│
│        │              │            │    託人及徵信與額度│
│        │              │            │    管理自律規則重新│
│        │              │            │    辦理徵信。      │
├────┼───────┼──────┼──────────┤
│第二類  │以自然人憑證並│提供資力證明│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        │輔以視訊影像方│,如個人年所│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
│        │式申請開戶者。│得證明。    │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
│        │              │            │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
│        │              │            │,由證券商自行訂定評│
│        │              │            │估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作│
│        │              │            │業程序辦理。        │
├────┼───────┼──────┼──────────┤
│第三類  │採足以確認申請│證券商與線上│一、不受第一類單日買│
│        │人為本人及其意│開戶之客戶約│    賣最高額度新臺幣│
│        │思表示之通信或│定於委託買進│    一百萬元之限制。│
│        │電子化方式辦理│時採預收或圈│二、依中華民國證券商│
│        │開戶者。      │存方式辦理,│    業同業公會會員辦│
│        │              │勿須提供資力│    理受託買賣業務瞭│
│        │              │證明。      │    解委託人及徵信與│
│        │              │            │    額度管理自律規則│
│        │              │            │    ,由證券商自行訂│
│        │              │            │    定評估單日買賣最│
│        │              │            │    高額度作業程序辦│
│        │              │            │    理。            │
└────┴───────┴──────┴──────────┘
第 3 條
本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