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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Governing Principal 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redit Line Categorization in the Processing by Securities Firms of Account Open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一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商就線上開戶程序,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訂定相關作業流程。受理
該類開戶作業除應確定其身分為本人及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外,應先經下列
第三方認證或出具本人證件以確認身分:
一、經往來交割銀行確認。
二、經線上傳送自然人憑證、銀行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等。
三、經線上傳送可同時辨識國民身分證及臉部之照片,並輔以證券商交割
    專戶客戶分戶帳指定出金帳戶。
四、經由視訊影像方式確認。
五、透過其他可確認身分之方式。
以前項方式確認身分者,證券商應輔以手機簡訊傳送一次性安全密碼(
One Time Password –– OTP,下稱「簡訊確認碼」)或由專人電訪等方
式強化驗證。
證券商受理依本國公司法登記股東為 3  人以下之公司,且其負責人及股
東均為本國國籍成年自然人之公司採線上開戶者,應對其負責人採第一項
及公司採工商憑證進行身分驗證。
第 3 條
證券商應按線上開戶之身分認證程序及約定強度,決定該帳戶之類型並據
以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參考附表)。
第一類帳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原則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限。
第二類帳戶應以自然人憑證申辦,輔以視訊影像確認身分。經檢具委託人
資力證明,得不受前項額度限制,由證券商確實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
下稱「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自行評估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第三類帳戶應約定於委託買賣時採預收或圈存方式,餘有關評估單日買賣
最高額度之方式,比照第二類帳戶辦理。
採線上開戶之公司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之評估,證券商應以開戶公司負責人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4 條
往來交割銀行依下列任一方式進行委託人身分驗證者,並由委託人依留存
於交割銀行手機號碼正確回傳簡訊確認碼者,第一類帳戶之單日買賣最高
額度得視交易交割實際狀況暨風險管理政策,原則以新台幣 499  萬為限
,但日後欲調整該額度時,經下列任一方式進行委託人身分驗證者,得由
證券商按「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辦理,不受前條第二項之限制。
一、採用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硬體或實體憑證(如自然人憑證 IC 卡)進行
    驗證並建立客戶影像檔(即視訊)。
二、以臨櫃辦理者。
第 5 條
本標準報經主管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