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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民國 92 年 10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8 條
公司之股東名簿,自然人股東除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
分證明文件所記載之姓名為戶名外,應使用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
;法人股東應使用法人登記之全銜名稱為戶名。                      
前項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買入之證券、海外存託憑
證所表彰之證券、華僑及外國人因投資海外公司債請求轉換為股票、投資
海外存託憑證請求兌回股票或投資海外股票者,公司之股東名簿得登記為
能明確表彰該證券權利義務關係之專戶名稱。                        
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予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者,於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而取得公司發行認股
權股款繳納憑證或公司股票時,公司得直接將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公司
股票,轉入其海外子公司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開立之投資專
戶,並以該專戶名義登記於公司股東名簿。                          
前項登記得按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海
外子公司之公司別及其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年份別及次數別等分別
辦理之。                                                        
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或其海外子公司外
籍員工不願依第三項方式辦理者,應由個別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自行開立
投資專戶辦理之。                                                
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二個以上戶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