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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9 條
本公司提供策略性交易借券服務之營業時間為當日市場交易時間上午九時
至下午二時三十分,還券、擔保品領回及更換之作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
午三時止。
第 18 條
策略性交易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起至第五個
營業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個營業日內未同意者視為拒絕。
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於出借滿十個營業日後,方得向本公司提出
還券申請,並由本公司轉知借券人。
第 19 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返還有價證券方式如下:
一、到期日還券:本公司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三營業日經由證券商通知借
    券人返還。
二、到期前還券:借券人得於借券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借券到期日前之任
    何營業時間全部或部分返還。
三、提前還券要求:本公司依出借人要求,通知提前還券,借券人應於接
    獲通知後之十個營業日內以持有或借取之有價證券返還。
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將返還之有價證券自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回出借人
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本公司並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與出借人。
借入之有價證券以及該有價證券在借券期間所衍生之權利均已返還或給付
出借人後,借券人之還券責任始了結。
第 25 條
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上所載公司名稱、代理人、負責人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扣繳稅率、銀行帳號、地址或
通訊處、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帳號,如有變更應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
系統輸入,並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借貸交易申請人未為通知者,本公司仍依原有登記資料辦理,所衍生之法
律問題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本公司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借券人、出借人未依前規定通知已變
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借券人、出借人之事由,致無法送
達時,以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
第 27 條
出借人、借券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
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
據本公司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
券借貸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借券人、出借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委託
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有價證券名稱、股數、單價、成交費率擔保品種類
及數量等事項。
擔保規定比率、擔保維持率及擔保下限比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
知借券人之證券商。
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券人及出借
人。
本公司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經結算後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
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出借人及借券人。
第 29 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提供擔保品,其擔保品並以下
列為限:
一、現金。
二、本公司認可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
三、銀行保證。
四、中央登錄公債。
前項擔保品提供之方式如下:
一、現金:由借券人直接劃撥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擔保金帳戶。
二、上市與上櫃有價證券:借券人經由證券商申請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
三、銀行保證:借券人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經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
    ,並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本公司。
四、中央登錄公債:由借券人設定質權登記與本公司。
本公司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成交後,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借券人之
有價證券擔保品移轉給本公司作為擔保。
有價證券得作為擔保品之條件、抵繳價值及按交易市場當日開盤參考價格
計算之折價比率均由本公司訂定公告之。
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之價值以該面額九折抵繳計算。
第 31 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申請未成交者,由本公司依下列方式,退回借券
人提供之擔保品:
一、現金於次一營業日直接匯入借券人指定銀行帳戶。
二、上市與上櫃有價證券,直接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解除圈存。
三、銀行保證於次一營業日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借券人。
四、中央登錄公債於當日辦理設定質權塗銷登記。
第 32 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人提交之擔保品超過擔保規定比率部分得申請領
回。
借券人申請領回應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本公司接獲申請後,
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33 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人申請更換擔保品應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
系統,先行提交額外擔保品後,再申請領回原先提供等值內之擔保品 (有
價證券擔保品以交易市場當日開盤參考價格折價計算) 。
借券人提供之有價證券擔保品或銀行保證,若經審核不再為合格擔保品時
,本公司即通知借券人於次一營業日前更換之。
第 35 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
他利益等,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依下列方式償還出借
人:
一、現金權益
 (一) 本公司於發放日之五個營業日前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
 (二) 借券人於發放當日經由證券商將現金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並
      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供確認後,由本公司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經由
      證券商轉付給出借人。
二、有價證券權益
 (一) 本公司於除權日後經由證券商通知出借人,出借人應於本公司通知
      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選擇以有價證券或等值之現金歸還,並輸入本公
      司借券系統後,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另於發放日之五
      個營業日前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上述出借人若逾期未選擇,本
      公司則歸還有價證券。
 (二) 借券人歸還有價證券必須在發放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經由證券商透
      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自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
      中保管帳戶中撥付給出借人;若歸還等值之現金,則應以除權參考
      價計算金額,於發放日依現金權益處理方式歸還。
 (三) 若歸還有價證券,因有價證券權益均屬已於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
      即使尚未發放前亦可返還。
三、新發行有價證券認購權利
 (一) 本公司於新發行有價證券認購期限屆滿前五個營業日,經由證券商
      通知出借人,出借人應於認購期限屆滿前三個營業日經由證券商向
      本公司表達認購意思,並將價款經由證券商存入本公司於指定銀行
      專戶,及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供確認後,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交
      借券人代為認購或於市場補回。本公司於有價證券發放日起三個營
      業日內,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自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中撥付給出借人。
 (二) 若新發行有價證券為已於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時,即使新有價證券
      尚未發放前亦可返還。
 (三) 若出借人逾期或未表達認購意思,或表達認購意思後未於期限內繳
      交認購價款,即視同放棄新股認購權利。
前項之現金權益、有價證券權益及認購新股之發放日期在還券日期之後者
,借券人還券時應將出借人所屬權益一併償還出借人。
第 44 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費用之計算公式,採逐日逐筆,以標的有價證券
每日收盤價格乘以擔保數量再乘以成交費率,總計之借券費用,由證券商
於還券了結後收付。無收盤價格時,以最近一次收盤價格計算之。
借券期間為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日起至還券日前一日止,還券日如非營業日
者,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還券日。遇假日之借券費用計算準用前項規定
。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若係經出借人同意續借者,其借券費用繼續累計至還
券了結後收付。
借券人於借貸存續期間提前部分還券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先行結清該還券
部分之費用。
議借交易之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借券人、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
,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