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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4 條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 之國內
成分證券,及已發行下列金融商品之標的證券在我國上市(櫃)者:
一、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二、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三、海外存託憑證。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若有附表四所列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及
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財務資訊指標項目之任一情事者,除列為變更交易或
處以停止買賣者,依其公告之實施日期外,其餘均自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
借貸交易。上開專區指標如有修正,本公司將另行公告調整附表內容。
合於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不包括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創新
板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及以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第一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由本公司公告,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調
整之。
第 47 條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費用,其計算採逐日逐筆,以未結清標的證券數量
乘每日收盤價格再乘以成交費率後加總定之。借券費用總額,由證券商於
借券人還券了結後收付。
借券期間為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日起至還券日前一日止,還券日如遇天然災
害或偶發事故,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證券市場休市時,則順延至
次一營業日為還券日。遇假日之借券費用計算準用前項規定。
定價、競價交易若係經出借人同意續借者,其借券費用繼續累計至還券了
結後收付。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人於借貸存續期間提前部分還券者,應於次一營業
日先行結清該筆借券已發生之借券相關費用。議借交易之借券人於借貸存
續期間提前部分還券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先行支付該還券部分之手續費及
借貸服務費。
議借交易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借券人、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
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