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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Exchange of Securities Certificate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申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三  前項之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左列事項:
 (一) 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之起迄日期,其期間為三十日,採無實體發行
      有價證券者得縮短期間,惟仍不得少於十五日。
 (二) 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有價
      證券停止在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為自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
      起算之前第三個營業日。
 (三) 新有價證券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該日期
      應為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起算之第六日。
 (四) 新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日與舊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日,應訂為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