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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2 年 05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2 條
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三年以上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即
註銷其信用帳戶並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信用帳戶申請書
」,證券商經查明其融資融券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