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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8 條
委託人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按期交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者,即為違約
,證券商應即代辦交割手續,並註銷其信用帳戶與受託買賣帳戶,並向證
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申報違約及代辦交割手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依
據證券商之申報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各證券商。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次一營業日在證券交
易所集中市場或透過櫃檯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
委託申報未成交者,次一營業日起仍應繼續申報。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第一項違約情事者,除因越權交易所致者,依證券交
易所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七條之五規定辦
理外,應適用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