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2 條
證券商因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議借、標購應負擔之各項費用,應按證
券差額發生日該種有價證券之融券餘額,依下列原則計算融券人每股所應
分擔之費用後,分別向各該融券人按其融券數量計收:
1.若融資餘額大於融券餘額,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有價證券之餘額
  (以下簡稱借入餘額)小於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之餘額
  (以下簡稱出借餘額)時,融券人不必負擔費用。
2.若融資餘額小於融券餘額,借入餘額大於出借餘額時,融券人負擔全數
  費用。
3.若融資餘額小於融券餘額,借入餘額小於出借餘額,融券人應負擔費用
  之比例則依下列公式計算:
  (融券餘額-融資餘額)/【 (融券餘額-融資餘額)+(出借餘額-
  借入餘額)】
證券商對於前項應收費用,得自委託人信用帳戶內之融券擔保品款項中扣
抵。
證券商對於因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購應分攤之標購所得有價證券,應以一
交易單位為準,依第一項原則按比率分配予證券差額發生日仍有該證券融
券餘額者買進償還,分配後如有餘券,再按各融券人應分配數量之小數部
份依其大小順序分配,小數部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分配。
辦理二次以上標購時,應分配予融券人之標購金額,按加權平均法計算。